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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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住宅锅炉供暖
管理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5.10.26
•【字号】京财综[1995]2189号
•【施行日期】1995.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
的函
(1995年10月26日京财综(1995)218
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迅速核定供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房暖字(1995)第577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第15号令)中第八条第八项供暖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办缴纳供暖管理费”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今年采暖季开始,按照规定市、区、县供暖办公室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收取供暖管理费。
供暖管理费应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