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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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30
•【字号】宿政办秘〔2016〕97号
•【施行日期】2016.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
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为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患大病、慢性病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
第三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补偿政策后,其余合规医疗费用由财政按90%比例给予补助。
本办法所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的新农合报补单中的可补助总费用。
第四条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资金从县、区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中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实际发生补助数额按适当比例补助。
第五条补助程序:
(一)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享受各项补偿政策后,持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民政救助单,填写申报表(县、区财政根据实际统一制定),报村健康扶贫专干,材料不全的,健康扶贫专干应帮助申报人补全。
(二)自然村成立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助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为5-7人,健康扶贫专干及时召集村评议小组评议,签署评议意见,评议通过后在本自然村公示7天。
(三)健康扶贫专干将公示无异议医疗费用材料经村委会审核签字后,及时上报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应在乡镇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材料。
(四)乡镇财政每一周将受理材料汇总,上报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设立
健康脱贫医疗费用补助专项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农村“一卡通”打卡方式发放,发放后及时通知申报人。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自村健康扶贫专干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完成资金打卡,各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得拖延。
第七条各级成立由医疗专家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健康脱贫医疗费用补助过程。
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接受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市内公立医疗机构在接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的,不得过度医疗,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各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对过度医疗超出的医疗费用全额扣除,返还贫困人口。
因贫困人口个人要求增加的过度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严格控制不合规医疗费用,发现违规行为,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不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条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联网成功后,按省统一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