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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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开创人民法院工作
新局面》
牢牢把握“三个至上”
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滦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建翔
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新时期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认为,“三个至上”是神圣不可逾越的。

其中,“党的事业至上”是灵魂;“人民的利益至上”是根本;“宪法法律至上”是保障。

在当前繁杂的社会形势下,“三个至上”新理念的提出,科学回答了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如何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人民法院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实现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努力推动法院工作全面进步,实现新的跨跃。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观念,着力为发展和稳定提供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
首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要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一是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政权组成部分,必须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坚决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牢固树立、认真践行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是人民法院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的方向。

三是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更加有力的保障。

我院提出的“县委的中心工作就是法院的工作中心,县委的工作重点就是法院的重点工作”的工作原则,以及据此开展的多次大规模强制收回土地和依法拆迁等专项行动,都是我们服务大局理念的生动实践,也切实取得了上级满意、社会称赞、推动发展的良好效果。

其次,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就是在法律内在精神的框架内,对司法工作的创新,对司法职能的拓展。

在目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机械司法、僵化司法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实行灵活的能动司法。

但能动司法并不等于随意司法,无原则司法,无法律司法,必须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能动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

实施能动司法,就不能固守法律的刚性规定,而要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内涵,来解决矛盾纠纷。

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但必须强调的是,能动司法绝不等同于随意司法,不规范司法。

在能动司法的同时,必须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弹性司法的关系,坚守法理和法治精神,把握好弹性的尺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防止
因处理不当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

二是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协同配合,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防止能动司法偏离社会治理需要的现实基础。

同时,由于司法能动性对法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法律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为防止司法权的异化和私化,必须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

三是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

能动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主动司法。

按照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从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

笔者认为,主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

司法的被动性,是法院“不诉不理”原则的另一表述,主要是案件发动方面;而主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成诉前即提前介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与法律的根本性原则并不相悖,也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

同时,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法院不应陷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而是要强化司法的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去做法律的宣传者,去做裁判的答疑者,从而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第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始终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就是要贯彻好、执行好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政治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积极而理性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予以科学处理,全力为辖
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二是在保障民生上下功夫。

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平安,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优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第2页质服务、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在促进和谐上下功夫。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在审判实践中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在办案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共赢的处理办法,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要健全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尽可能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以我院来讲,特别要充分发挥调解助理员的作用,利用他们身处基层、威望较高等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把矛盾处理在诉讼之前。

对于成诉的案件,要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判后答疑、思想教育、司法听证、司法救助等措施,努力实现息诉罢访。

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严重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用好宽的一手,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不断强化“司法人民性“观念,着力保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坚持司法人民性。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本质就是要把“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认为,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就是必须要准确、深刻理解司法人民性的科学内涵,正确认识我国司法权政治性、人民性、价值性、法制性、和谐性、协调性有机统一的特色,正确认识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

可以说,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和人民利益至上,契合中国国情,呼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司法本质属性。

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人民性,应当履行法律职责,突出实践特色,体现为民司法。

其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司法人民性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真正做到“三个认同”。

一是要在理论上认同。

就是在工作中要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真正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要求,从内心深处树立起“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思想,坚持好人民利益至上的指导方针,以司法人民性作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武器,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是要在感情上认同。

就是在感情上真正尊重群众、贴近群众,说话和办事都要换位思考,都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亲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通过正确适用“冰冷”的法律,通过人民法官的无私付出与真诚奉献,让人民群众真切体会到人性司法的温暖阳光。

三是
要在实践上认同。

坚持司法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

实践上认同,就是对司法的人民性,不但要做到思想上高度统一,感情上完全认同,而且要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通过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使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得以实现。

第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改善司法作风,提高司法亲民水平。

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可以说,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始终把握民意,顺应民心,维护民利。

就我院来讲,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好“始于当事人诉求,终于当事人满意”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切实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和我院制定的各项便民规定,继续坚持好电话咨询、预约立案、口头立案、代书诉状、入村入户开庭等便民措施。

三是要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不断提升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四,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高度关注民生,提高司法利民水平。

一是深度关注,了解群众司法需求。

近几年来,我院积极深入基层,倾听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的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

如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干部群众、当事人等达到800多人次,征求意见建议200多条,从中了解了不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意愿,增
强了工作的针对性。

比如对于群众广泛关注的赡养费案件,我们在今年5月开展了为期2周的专项执行活动,共执结案件28件,实现了赡养费案件无积案,树立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是畅通“绿色诉讼通道”,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题,守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是要进一步抓好涉诉信访工作。

要强化“不把信访案件解决稳控到位,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就是严重的政治失职”的责任,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原则,坚持“一手抓解决问题,一手抓规范信访秩序”方针,严格“法官办案责任和领导包案责任”,落实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手段灵活运用的综合调控措施,研究建立维稳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局面。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不断强化公正司法和规范司法观念,着力树立和维护好司法权威
首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认清宪法和法律的本质。

宪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宪法法律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政治措施。

我国的宪法法律把集中代表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措施法定化,而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因此它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智慧,代表了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

我认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是统一的,严格贯彻执行宪
法和法律,是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

其次,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认清为什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最基本的理念条件,不仅有利于推动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有利于在全民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信仰,加快依法治国的步伐,更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应当说,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既继承了xx主义的法律观,又实施了大胆的创新和发展,更加鲜明具体地集中反映了党的事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的发展等方面的本质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在上述各个领域中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的集中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大计。

第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要坚持法治思维创新。

2500多年前,兵法大师孙武有云:“将者,智、信、仁、勇、严。

”排名第一位的“智”,就是学习和创新能力。

可以说,思维创新永远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的灵魂。

我认为,要坚持好宪法法律至上,并不是死背法条,教条司法,而是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坚持法治思维的不断创新。

可以说,只有法治思维站在了时代的潮头,司法审判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才有可能,各项工作才会有新突破。

如果没有创新的勇气和创新的智慧,没有法治思维创新的“牵引”,就很容易导致审判实践工作与社会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

因此,各政法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掌握理论武器,增强辨别能力,提高思想境界,同时
自觉地把审判执行工作放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放在全国发展大格局中、放在当地党委对辖区发展的总体部署中来进行深刻思考,并真正地深入到工作中,去发现、研究、探讨,让思维不断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升华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思维创新不能走入一味追求标新立异、全盘否定原来经验的误区。

要辩证地看待以往的经验,以正确的方法学习他人经验,以科学的态度借鉴过去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扬弃、补充和完善。

要善于用全新的视角观察、思考和认识法院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确定新思路,干出新事业。

第四,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是狠抓业务学习,提升司法能力。

制定实施好业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教育培训,认真抓好经验交流及练兵活动,着力增强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和谐四种综合能力和驾驶庭审、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制作、化解矛盾四种审判实务能力。

二是加强司法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以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为依托,我院坚持狠抓审判规范化建设,从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审、宣判等各个环节抓起,严格约束司法权力的运行,以规范促效率,以规范树权威。

三是实施立体监督,推行透明司法。

不断加大阳光审判力度,坚持审务公开,依法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同时,积极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由当事人记录监督办案人员的廉政情况,从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防止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
生。

抓好公开示范庭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进一步探索监督方式,丰富监督手段,努力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信任。

四是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抓好干警的自律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廉政建设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同时,坚持“严管厚爱”的治警原则,在关心爱护干警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

同志们,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思想所蕴涵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党的政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原则并付诸司法实践,必将让我们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与高度,去创造新的历史、新的辉煌。

谢谢大家。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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