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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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12.23
•【文号】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施行日期】2002.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我国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省份和部分中部地区省份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用于乙肝疫苗的购置。
我部同时争取到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为期5年的合作项目,为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无偿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
目前,2003年第一年度乙肝疫苗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结束,乙肝疫苗即将分发。
为做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应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对乙肝疫苗的管理,制定规范的乙肝疫苗分发、领取登记制度。
严禁将项目采购的“计划免疫专用”乙肝疫苗用于其他人群接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内承担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做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乙肝疫苗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
乙肝疫苗预防接种要严格按照《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程》实施。
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保证新生儿及时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
流动儿童应按照与其出生地和居住地常住儿童相同的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开展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四、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应统一、公开。
根据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每针次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
各地应制订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地第一年度的乙肝疫苗将由厂家分四次运送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每次运送的数量由卫生部/全球疫苗免疫联盟合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通知。
各省(区、市)收到疫苗后,要认真验收,并及时将验收证明和收货回执寄项目办公室。
六、根据项目安排,将为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4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供50%的计划免疫用乙肝疫苗,其余50%乙肝疫苗仍由省级财政负责采购。
上述各省应分别与我部招标选定的厂家签定本省财政提供配套资金部分的采购合同,并将合同的复印件报送项目办公室,经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分发项目采购的乙肝疫苗。
七、请各省(区、市)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有关的日常工作。
请于12月25日前将联络人姓名、单位及联络方式报送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王晓军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邮编:100050
电话:************
传真:************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