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4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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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4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基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劳保基发[2004]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03.25
【实施日期】2004.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4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确定2004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2003年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申报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2003年度工资性收入手续的前提下,于2004年3
月底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提交本单位按规定填报的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情况》104表、缴费个人确认表册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发放的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1、2004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