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从业行为,推进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平安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四条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拆管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房[2003]121号)规定要求提交证件资料。

经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参加资质审查,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应当与市拆管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缴纳履责保证金,方可取得本年度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否则,市拆管办不予在连云港拆迁网上公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取消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资格。

第八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获得市拆管办统一制发的《房屋拆迁上岗证》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上岗时,必须佩戴证件。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拆迁工作人员应在编在岗,不得在多家单位兼职。

第九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定拆迁工作程序、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区拆管办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首先取得拆迁人出具的委托书。

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托拆迁的范围、权限及事项;
(三)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和依据;
(二)拆迁范围、面积、户数等情况;
(三)委托事项;
(四)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拆迁劳务费情况;
(五)付款方式及时限;
(六)拆迁时限;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效率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签订合同日期。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人自签订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区拆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依法实施拆迁。

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专项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拆迁政策、规定及该项目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

(二)设立拆迁现场办公室,逐户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拆迁现场咨询服务工作。

(三)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座落地点、性质、产权归属、建筑面积、用途、户数等情况进行现场查勘、调查。

(四)受拆迁人委托,按规定程序和送达方式做好评估报告的送达工作。

(五)协助拆迁人或受拆迁人的委托,按照市拆管办统一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条款不得与相关拆迁政策、法规相抵触。

(六)动员、督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并协助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手续。

(七)做好行政裁决的申报工作,确保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准确。

(八)积极配合市拆管办做好行政裁决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拆的相关工作;按时参加相关协调会、听证会。

(九)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咨询室,受理信访投诉咨询并建立台帐;与拆迁人一起积极主动协助和配合拆迁管理部门解决拆迁信访和处理拆迁遗留问题。

(十)配合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做好拆迁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料归档内容及保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做好单位自身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房现场的管理。

(十二)按照《连云港市房屋拆迁二级公示与双重监督制度》的要求,做好现场公示工作。

公示内容:拆迁公告、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政策依据、奖励措施、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上岗人员、估价初步结果、政策补助情况。

第十五条? 市、区拆管办应当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建立信誉档案。

记录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
1、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专职人员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上级机关给予的奖励、表彰及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2、按照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受到委托人的好评;
3、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合格以上的成绩;
4、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按时备案的情况;
5、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被拆迁人满意度高;
6、认真执行拆迁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落实较好;
7、零信访或群众来信来访办结率100%。

?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主要内容: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进行拆迁;
2、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低于同行业平均分值;
3、拆迁委托合同未按时备案;
4、经查实,委托人反映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情况;
5、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因导致拆迁诉讼案件败诉;
6、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
7、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拆迁评估,经查证属实;
8、违反房屋拆迁程序,群众举报反映属实;
9、未履行治理拆迁现场管理责任,造成拆迁现场管理混乱或不规范;
10、未按《连云港市房屋拆迁二级公示与双重监督制度》规定执行的;
11、拆迁信访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严重后果;
12、拆迁行为违反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各区拆管办负责对本辖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信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核实,并上报市拆管办。

市拆管办负责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信誉信息归纳、评定、建档,并定期将房屋拆迁单位的信誉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市拆管办负责对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拆管办提交有关年度考核资料,经区拆管办初审合格后,由区拆管办统一上报市拆管办考核验收。

年度目标考核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表(自查打分);
(二)本年度拆迁情况总结;
(三)拆迁从业人员的名册;
(四)市、区拆管办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在规定期限内,对逾期不报年度考核资料的,视为自行放弃下一年度的拆迁资格。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转包房屋拆迁业务或出借资质承揽拆迁业务的,不予资质初审;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查实,实施野蛮拆迁的,一次予以书面警告,二次书面责令限期整改,未达整改要求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的其他情形,视情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