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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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
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7.03.28
•【字号】徐府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若
干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7〕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节约资源能源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社会要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节能降耗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文)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科教兴市核心区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以技术进步为手段,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快形成节约型城区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节能降耗总体目标要求,“十一五”期间,区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下降20%;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0%;区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现代服务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下降15%;政府机关用能总量下降20%;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能耗指标也要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一是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格局,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提高现代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
二是降低高耗能产业、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根据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本区的实际情况,限制并逐步淘汰高耗能、效益低且不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劣势企业,鼓励符合区域产业导向但单位产值耗能偏高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挖掘节能潜力,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导向且单位产值耗能低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是大力推进产业功能集聚区的建设,加快推进区域重要产业功能区的建设,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层次、规模、品牌和能级,促进高端产业链的形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平衡协调发展。
(二)推进节能管理。
一是抓好重点耗能单位的管理。
重点抓好综合能耗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楼宇的节能工
作,加强合理用能管理。
通过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方式,制定和分解“十一五”及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计划。
二是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
要严格执行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耗能大、使用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
三是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规范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
盘活存量资源利用与增量优化相同步,研究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环境政策和实施措施。
四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建立并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推行废旧物资、闲置物品的回收利用。
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
抓好政府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节能。
在新建的政府办公大楼、民政养老机构、寄宿制中学等必须采用节能设备。
建立机关节能、年度预算、财政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激励机制,将节能责任和绩效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
(三)推行节能技术。
一是推广节能技术。
设立节能专项经费,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采取各种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应用,扶持节能技术产业、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是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
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尤其在提升技术、改善工艺、保护环境、节能降耗、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能等方面,定期列出一批节能技术改造专项,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
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实施绿色照明、热电联产、锅炉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做好企业节能的引导和信息服务工作。
三是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根据《上海市开发利用太阳能行动计划》,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电发电系统。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
四是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节能。
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50号令)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化体系,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源
审核,对有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使用分布式功能系统和太阳能利用设施。
(四)推进项目建设。
优选一批节能技术先进、节能效果显著、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的项目,列为政府鼓励支持的示范项目。
推进的节能领域有:一是推进工业用能设备的技术改造。
对工业主要耗能设备、油锅炉等更新改造,利用能源余热余压进行节能建设、节油建设等。
二是推进建筑、商用和民用节能建设,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建设、商用空调和家用空调电器节电建设、大面积绿色照明节电建设、政府机构节能建设等。
三是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推进节能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发挥节能示范项目的带动效应,推动一批科技含量高的节能示范项目实现产业化。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形成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外经委、建设交通委、科委、国资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规划局、房地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统计局、旅游局、机管局、综协办、漕开发总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建立定期节能沟通例会制度,按季度召开一次节能工作通报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节能降耗工作大会。
(二)明确工作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对全区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规划、相关政策;区经委负责工业、商业、服务业节能降耗及节能技术设备的应用和各产业耗能情况的分析;区统计局负责按照市统计局要求做好企业耗能统计和能耗数值公布工作;区外经委负责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节能评估和审查;区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在项目扩初
阶段把好节能关;区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区机管局负责落实区级机关节能目标;各街道、华泾镇负责推动辖区内所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点的节能及宣传教育工作,配合节能目标的推进落实;各产业园区的节能工作,按园区行政隶属关系和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由相应单位负责;区科委(科协)负责节能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区国资、财政、规划、环保、民政、房地、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规划引导。
加快制定本区节能规划,细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将其纳入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由区发展改革委作总体平衡;鼓励发展优势产业,逐步淘汰劣势产业;将能源规划与城市布局规划相结合,将重大能源设施纳入区规划并严格控制。
(四)加快政策制定。
充分提高各产业扶持政策的执行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制定一批鼓励企业改造落后运行设备,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能,财政给予支持补贴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在节能方面的投入力度。
(五)实施能耗审核。
遵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外资管理部门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
进一步加强统计力量,完善节能统计体系,建立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公报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未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予以通报公示,促使其节能降耗。
(六)强化节能宣传。
加强宣传教育。
要以机关、街道、镇、用能单位、社区和学校为节能活动的组织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节能培训和教育宣传,充分依托本区丰富的教育资源,在中小学广泛普及节能知识,将其纳入素质教育、公共道德教
育体系。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
表彰节能先进。
每年对在节能工作、节能技术研究及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