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谢体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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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谢体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16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峰吴圣岩苏洁
【审理法官】石峰吴圣岩苏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谢体才;方德生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谢体才方德生
【当事人-个人】谢体才方德生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奇伟
【代理律所】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被告】谢体才;方德生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谢体才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谢体才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正确。

(1)误工费。

谢体才事故发生前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具有劳动能力,且经平江县村民委员会证实,其在家耕种责任田,故一审法院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认定谢体才误工损失并无不当。

(2)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综合予以确定。

本案中,谢体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未规范操作,未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故一审法院考虑到受害人谢体才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37: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8日6时许,谢体才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从平江县三市集镇往平江县加义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平江县路段时,与对向从平江县
加义镇往平江县三市镇方向行驶由方德生驾驶的牌号为赣G×××某某号货车相碰撞,造成谢体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谢体才负主要责任,方德生负次要责任。

赣G×××某某号货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系方德生,方德生持B2驾驶证,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承保赣G×××某某号车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谢体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共计住院38天,花费医疗费27200.84元。

2019年12月10日,谢体才的伤情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后期治疗费10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谢体才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65天。

鉴定费2200元。

谢体才为就医必然发生交通费用,根据其治疗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1200元。

谢体才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在家务农,具有劳动能力。

谢体才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谢体才的母亲1933年3月15日出生,由包括谢体才在内的三名子女共同赡养,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5年。

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后,方德生已向谢体才垫付医药费808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方德生因违反交通法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应当对谢体才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谢体才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7200元(前段27200元+后段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15030元;5、误工费20196元(122.4元/天×165天);6、残疾赔偿金73903.2元,其中谢体才的残疾赔偿金6972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77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500元;8、交通费1200元;9、鉴定费2200元。

以上合计155009.2元。

其中医疗费用损失为40980元,伤残损失为111829.2元。

另有不计入交强险的鉴定费2200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结合方德生所驾驶的赣G×××某某号牌车辆投保情况和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谢体才的医疗损失为40980元,已超过交强险10000元的赔偿限额,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谢体才的伤残损失为111829.2元,已超过交强险110000元的赔偿限额,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
110000元。

将上述两项损失相加,应当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谢体才损失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

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主张交强险以外的非医保用药按照20%进行核减,方德生表示同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因方德生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方德生应当承担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为1032元,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谢体才损失9470.76元[(155009.2元-120000元)×30%-1032元]。

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

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依法应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责承担。

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加,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应向谢体才赔付保险金129470.76元(120000元+9470.76元)。

方德生在此前已向谢体才垫付费用8082.5元,故谢体才在得到保险理赔款后应返还给方德生7050.5元(8082.5元-1032元)。

谢体才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一、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赔付谢体才保险金129470.76元;二、谢体才在得到保险理赔款后向方德生返还7050.5元;三、驳回谢体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1821.5元,由方德生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核减上诉人多承担的17243.86元;2、不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误工费认定不当。

谢体才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证明中亦证明了谢体才属村里分散供养五保户、家庭贫困的情况。

故一审法院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认定误工费,明显与事实背离,应当不认定误工费。

2、一审判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不当。

谢体才对于事故发生明显有过错,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无证驾驶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所认可和鼓励,故本案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谢体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6民终16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8593114264。

负责人:刘共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体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德生。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体才、方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核减上诉人多承担的17243.86元;2、不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
对误工费认定不当。

谢体才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证明中亦证明了谢体才属村里分散供养五保户、家庭贫困的情况。

故一审法院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认定误工费,明显与事实背离,应当不认定误工费。

2、一审判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不当。

谢体才对于事故发生明显有过错,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无证驾驶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所认可和鼓励,故本案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谢体才辩称,其现在还在从事山林管理和相关农业生产,故一审法院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认定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方德生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谢体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67173.2元,依法判令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损失由方德生承担赔偿责任;二、判令方德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8日6时许,谢体才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从平江县三市集镇往平江县加义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平江县路段时,与对向从平江县加义镇往平江县三市镇方向行驶由方德生驾驶的牌号为赣G×××某某号货车相碰撞,造成谢体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谢体才负主要责任,方德生负次要责任。

赣G×××某某号货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系方德生,方德生持B2驾驶证,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承保赣G×××某某号车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谢体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共计住院38天,花费医疗费27200.84元。

2019年12月10日,谢体才的伤情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后期治疗费10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谢体才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65天。

鉴定费2200元。

谢体才为就医必然发生交通费用,根据其治疗情况,酌情认定
交通费1200元。

谢体才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在家务农,具有劳动能力。

谢体才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谢体才的母亲1933年3月15日出生,由包括谢体才在内的三名子女共同赡养,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5年。

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后,方德生已向谢体才垫付医药费808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方德生因违反交通法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应当对谢体才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谢体才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7200元(前段27200元+后段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15030元;5、误工费20196元(122.4元/天×165天);6、残疾赔偿金73903.2元,其中谢体才的残疾赔偿金6972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77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500元;8、交通费1200元;9、鉴定费2200元。

以上合计155009.2元。

其中医疗费用损失为40980元,伤残损失为111829.2元。

另有不计入交强险的鉴定费2200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结合方德生所驾驶的赣G×××某某号牌车辆投保情况和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谢体才的医疗损失为40980元,已超过交强险10000元的赔偿限额,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谢体才的伤残损失为111829.2元,已超过交强险110000元的赔偿限额,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10000元。

将上述两项损失相加,应当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谢体才损失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

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主张交强险以外的非医保用药按照20%进行核减,方德生表示同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因方德生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方德生应当承担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为1032元,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谢体才损失9470.76元[(155009.2元-120000元)×30%-1032元]。

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

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依法应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
责承担。

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加,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应向谢体才赔付保险金129470.76元(120000元+9470.76元)。

方德生在此前已向谢体才垫付费用8082.5元,故谢体才在得到保险理赔款后应返还给方德生7050.5元(8082.5元-1032元)。

谢体才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一、由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赔付谢体才保险金129470.76元;二、谢体才在得到保险理赔款后向方德生返还7050.5元;三、驳回谢体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1821.5元,由方德生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谢体才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正确。

(1)误工费。

谢体才事故发生前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具有劳动能力,且经平江县村民委员会证实,其在家耕种责任田,故一审法院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认定谢体才误工损失并无不当。

(2)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综合予以确定。

本案中,谢体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未规范操作,未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故一审法院考虑到受害人谢体才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石峰
审判员吴圣岩
审判员苏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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