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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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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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与修改建议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1、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是公路管 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是超限检测站的责任主体。目前高速公路超 限检测站是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执法主体不合法,建议对 目前已建成使用的超限站由所在省辖市高速路政管理机构派驻人 员并负责具体运行管理,对经批准设置但未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 超限站,由各所在省辖市高速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尽快投入使用。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2、建议明确各省辖市高速路政管理机构是高速公路治超责任主 体,负责市域内高速公路治超工作,在市域内各高速公路入口处 设立劝返点,严禁非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3、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必须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 设备检测,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比较少,很难有效控制超限车辆 驶入高速公路。因此,为加大高速公路治超力度,借鉴外省管理 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运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入口处 尽快安装称重检测设施。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4、建议规定运营管理单位收费站职责,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 对于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车辆,各收费站发卡员必须核实 超限运输通行证的真伪,对于未经核实造成持伪造超限运输通行 证或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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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11.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流动超限检测站点,是否可以对经 检测认定后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流动检测点进行处罚。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1 2、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建议由起运地单位对超限运输车 辆监护,建议省厅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监护标准。 意见单位:还贷中心 一、建议第十九条调整至总则中明确; 意见单位:还贷中心 二、按照 2011 年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 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 011】 号) 577 要求, “高 速公路以及有条件的特大或大型桥梁,加强货运车辆检测,并采 取入口执法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进路上桥行驶” 。目前河南高速公路没有安装入口检测系统, 建议在办法里明确要求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 置检测设备; 意见单位:还贷中心 三、为了确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和公路沿线桥梁、涵洞、隧 道等构造物安全,第二十四条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运输 车辆进行护送”应修改为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超限运输车辆 的护送; 意见单位:还贷中心 四、第六条第二款中“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 理超限运输管理与运政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 网”应修改为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理超限运 输管理与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网。
处理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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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运载其它货物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超 限运输车辆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给所在的省辖市高速路政管理机 构,并配合省辖市高速路政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5、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7 号)要求,建议今后凡新改建高速公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编制和初步设计时, 都要将治超站、 收费站入口处安装称重设备、 设立阻截劝返点等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6、各省辖市高速路政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依据收费站计重信息, 作 为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依据?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7、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超限运输许可应 当是公路管理机构。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8、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第二十一条 中的第二款应改为,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 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 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9.建议第二十二条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制 定。 意见单位:厅高管局 1 0、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现场管理,对发现正在行驶的非法大件超限运输车辆,路政人员 是否可以进行查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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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十、对禁止超限运输管理的规定,应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 参考省局《河南省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中 关于公路保护责任主体的职权、法律责任、固定超限站的设立权 限和装卸、保管、处理超限货物的相关规定,尤其不应与《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相抵触。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十一、为充分保护公路权益,请增加收取超限运输损坏公路赔补 偿费的规定。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十二、建议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采取调研、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充分了解和听取不同管理主体、不同管理阶层,特别是基层公路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保证草案合法性的前提下,保 障草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可操作性。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十三、如有必要,请借鉴《吉林省公路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意见单位:交通投资集团 1、 《办法(草案) 》第三章第十八条,根据目前运输货运车辆 的 情况, 绝大多数车辆车货宽度为 3 米- 3.5 米, 界定超限宽度为 3 米时工作强度、难度将极度加大。 意见单位:交通投资集团 2、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建议改为“路线勘测、加固、防护、改造、 护送及修复损坏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意见单位:交通投资集团 3、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建议改为“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可对货 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扣除相关费用后交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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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五、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 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予受理, 并在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 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 改造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 限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必要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护送。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七、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 定的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组织有关单位 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 驶公路。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八、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式 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运输途中因公路施工、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公 路通行状况异常或超出许可期限的,承运人应到途径设区的市级 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确认改签后,按指 定时间路线行驶。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九、第四章第二十八祭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 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并悬挂明显标志, 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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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将超限 运输行驶公路管理主体确定为“公路管理机构” ,包括对“禁止超 限运输的管理”和对“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许可管理” 。因此 应对管理办法中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 作为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主体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公路管理机 构” ,以求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车货总长超过 18 米的(与整体 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车货总长超过 18.1 米的,货车 列车车货总长超过 20 米的) ;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三、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受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超限 运输许可的监督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 当将超限运输申请 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 做出交通安全的意见,反馈给公路管理机构。 (根据《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意见单位:厅公路局 四、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 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使用高速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 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二)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由设区市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三)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区、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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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 驶。 建议修改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 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意见单位:鹤壁市交通局 3、第六条、 (四)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 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建议修改为:第六条、 (四)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不作为 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意见单位:鹤壁市交通局 4、第十九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 质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 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 方可行驶。 建议修改为: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 总质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 行驶。 意见单位:鹤壁市交通局 5、第二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指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受 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超限运输许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 应当将超限运输 , 申请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做出交通安全的意见,反馈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议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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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单位:汝州市交通局 建议设立农村公路超限流动检测点 意见单位:济源市交通局 一、第二章第九条: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对企业有服务管理 的职能,建议在此条应增加一款:工信部门应督促生产企业加强 自律,强化货源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装载货物。 意见单位:济源市交通局 二、由于我市是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公路路政管理行 政执法职能由济源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草案第四章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超限检测站(点)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管 理”不适用我市。 意见单位:济源市交通局 三、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县 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员扣 分”建议修改为“经检测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员扣分,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扣分” 。 意见单位:鹤壁市交通局 1、第二条在本省境应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 本办法。 建议修改为: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超限运 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意见单位:鹤壁市交通局 2、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 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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