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09
•【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7.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九日
大兴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取
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实行经营单位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报名登记和安全条件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经营点布设
第五条按照政府统一规划、保障经营安全、合理布设网点、方便群众购买、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现对本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规定如下:(一)五环路以内地区,500米范围内只能设1个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严格控制临时销售网点数量。
(二)五环路以外地区,100米范围内只能设1个烟花爆竹零售点;林校北路以北、京开路以西、清源路以南、兴业大街以东的限放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数量不超过3个。
(三)各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3-5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常住人口超过一千人(含)的行政村,可设一个烟花爆竹零售点;常住人口不足一千人的行政村,可在2-3个相邻的行政村中的一个村,就近设一个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严禁在《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八类地区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五)本区烟花爆竹长期和临时销售网点布设总量控制在200个。
第三章经营单位申办条件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除符合《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封闭式民用院落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二)流动人口承租人禁止使用租赁建筑物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商店、建材市场等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地区内禁止设专柜销售。
(四)居民楼、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底商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均应设置在五环路和限放区以外,并限定于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景点,以及殡仪馆、公墓和原供销社系统的土产日杂商店。
(六)零售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大型连锁企业零售网点和专营单位直销点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章报名登记和安全条件初审
第七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单位,应先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登记。
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布点规划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办条件,对报名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培训后持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营许可申请。
第五章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结果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并从受理之日起将受理情况在本机关网站和办公地点向社会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专人对申请材料和经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号,并将颁发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本行政区临时销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长期销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必须从本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单位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行为的,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区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予收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的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