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对外合作处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对外合作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校的国际化发展,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大学对外合作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
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对外合作处是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对外合作事务的规划、协调、管理和服务。

大学对外合作处下设办公室、涉外教育管理部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合作部门。

第三条大学对外合作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对外合作计划,拓展国际合作资源,负责与国际组织、海外高校等机构的合作事宜,承接国际合作项目的谈判与管理,组织和协调海
外合作院校交流与合作事宜。

第二章对外合作计划
第四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依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战略规划,编制对外合作计划。

合作计划应包括合作院校、合作项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合作周期等内容。

合作计划的制定应
充分考虑学校的师资力量、学科优势、国际影响等因素。

第五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定期对合作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作项目的新增、终止或调整。

合作计划的修改应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按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健全涉外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合作资源拓展
第七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资源。

可以与国际组织、外国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机构开展合作。

在开展合作时,应遵循合作自愿、互利共赢的
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促进合作项目的落实。

第八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加强国际合作关系的维护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合作关系的长效机制,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开展合作项目、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组织
海外交流访问等方式加强合作关系。

第九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为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可以通过申报国家级合作项目、申请国际组织的资助、争取国外合作机构的资
金支持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

第四章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合作项目的责任人、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内容。

对合作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合作项目档案,对合作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对合作项目的进展、成果、影响等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健全合作项目评估机制,对合作项目的进展、成果进行评估。

对合作项目的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合作项目的质量和
效益。

第五章海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组织和协调海外合作院校的交流与合作事宜。

可以组织师生赴海外学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海外合作项目的研究等活动。

也可以接待海外代表团
访问学校,洽谈合作事宜。

第十四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海外合作机构管理台账,对合作机构的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对合作机构的合作意向、履约情况等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良好。

第十五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出国留学、海外实习等活动。

对学生出国留学的报名、审批、保障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学生出国留学
的安全和顺利。

第六章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对外合作工作的法律保障。

在开展对外合作活动时,应注意合作对象的合法性,确保合作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设立国际事务法律顾问,对国际合作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建立国际事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涉外事务进行法律审查和合规性检查。

第十八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设立危机管理专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安全和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督导评估与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对对外合作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评估。

对对外合作处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据此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定期开展自评、督导和考核工作,建立并健全内部考核机制。

对合作项目的质量、效益进行考核,对合作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成绩不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外合作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大学对外合作处所有。

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补充和修改。

以上规章制度于××××年××月××日首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