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件选择题 与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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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2
1.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 D )
A.思想内容
B.创作构思
C.创作题材
D.表达形式
2.以下关于作品的表述,错误的有( BE )
A.作品必须是作者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
B.只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以一定形式体现的智力产品就是作品
C.工业、农业、商业或技术领域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也可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D.作品是作品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产物
E.自然界的美丽风景是大自然的作品,可以为著作法所保护
3.下列选项中,属于作品构成要件的是( C )
A.新颖性
B.创造性
C.独创性
D.可欣赏性
4.下列作品中,可以被认为是文字作品的是( B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5.下列关于文字作品表述正确的有( BD )
A.话剧剧本属于文字作品
B.以密码形式表现的小说是文字作品
C.识得该种文字的人数的多少是构成文字作品的条件
D.文字本身的艺术如书法不属于文字作品
6.下列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的有( 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牛某某为美籍华裔著名生物学家。
1993年10月间,经人介绍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相识。
10月28日,牛某某为中菌公司用于治疗癌症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并将题词面交潘某某,其中一幅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
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委托他人印制了带有该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
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中菌公司在得到题词后,未得到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人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影响,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扬原告题词,同时在外包装上将题词手迹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借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取大量非法收人。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声誉。
被告中菌公司辩称:中菌公司虽然在1000克包装的样品上使用了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过任何销售。
对于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中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
(1).如何看待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1).牛某某的题词“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从内容看,是对被告生产的产品的赞誉,具有独创性;从形式看,是书法作品。
因此,可认为该题词的手迹既是文学作品又是书法作品,按《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
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的理论,作品载体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是分离的,作品原件的移转,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移转。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载体移转与知识产权的移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其著作权中某些权利的归属。
如《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
(2).本案中,牛某某将题词交给中菌公司,只是意味着该题词的原件的所有权移转于中菌公司,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菌公司只享有题词手迹的物权及展览权。
中菌公司将题词删去了“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这一定语,违背了原告题词的初衷,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
再者,被告擅自将题词用于产品外包装上,借原告的声望推销产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A酒厂是生产白酒的老厂,有着多年的生产经验。
该厂生产的系列白酒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在国际和国内的评比活动中获奖,市场销路很好,深受消费者欢迎。
为此,A酒厂还专门委托别人设计了商品装潢,双方没有约定该商品装潢的著作权归属。
然而由于假冒、仿冒行为猖獗,A酒厂的商品装演也被人家仿冒。
一些不法厂家仿冒A酒厂白酒的商品装潢,然后将A酒厂的商标去掉,使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被欺骗,也使A酒厂的销售量下降,蒙受了巨大损失。
为此,A酒厂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不法厂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品装潢的著作权。
(1)商品装潢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为什么?
(2)如果商品装潢能够享有著作权,则著作权人应当是谁?为什么?
答案:(1).商品装潢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而商品装潢是由文字、线条、色彩等构成的,这种装潢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2).著作权人应当是创作者,而非A酒厂。
由于这个商品装潢的设计属于委托作品,因此应当根据委托作品的归属处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受托人所有。
根据案情,A酒厂在委托设计时,没有明确该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是设计者所,而非A酒厂。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A酒厂有权在委托的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1991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应用图集。
该图集出版后,其中使用了有关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地区、地形图十几幅,因此某地图出版社认为该出
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地图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地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2).如果地图可以享有著作权,则地图的绘制者能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1).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地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其前提是该地图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
由于地图这种作品需要准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因此,这类作品的表现形式比较有限,其独创性的程度比较低,但仍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原则上,地图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属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百法人单位享有。
因此地图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原则上全部属于单位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5 条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属于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是由于其自身强烈的社会属性,导致其作品性弱化。
7.刘教授1998年1月1 H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
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
刘教授对其译文( D )。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C自1998年12月5日起享有著作权
D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5日期间享有著作权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 C )
A.书法
B.律师代理词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 .地方志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 D )。
A.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
B.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建筑施工图纸
D.法院的判决书
10.依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 )
A.时事新闻
B.《新闻学》教材
C.新闻评论
D.《新闻调查》节目
11.下列对象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一案件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解析:《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虽然是申请人个人撰写,但在刊登到专利公报以后就属于政府文件。
12.下列选项中属于著作权的客体的有( BCD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13.下列对象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CE )
A.电视台制作的关于国家领导人访美的时事新闻
B.杂技技巧
C.《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D.新闻评论
E.财会簿记的通用表格
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
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
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
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
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
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考研)
请问:
(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
(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
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
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
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
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
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著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
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知识产权法3
14.《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下列关于外国人作品的保护的陈述中,哪个是不正确的?( ACD )
A.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保护期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B.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C.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保护期自发表之日起计算
D.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此处的“发表”可以用任何一种形式发表,如复制、展览等
15.甲在创作武侠小说《神腿》的过程中,乙提供了辅助活动。
小说创作完成后,由出版社丙出版。
该书的著作权应归属于( A )
A.甲 B.甲和乙 C.丙 D.甲和丙
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
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
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提示与讨论】(案例分析示范)
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16.某厂技术员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编写了一本《机床修理与调试》。
为该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张某与工厂发生争议。
依照法律,该书的著作权( A )
A.归张某享有,与该厂无关
B.该书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张某享有,但该厂在两年内可以使用C.该书著作权由张某享有,该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D.该书是职务作品,但未经张某同意,该厂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17.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得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本并予以发表。
现应如何看待丙的行为?( C )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18.作家AD.完成了一部反映希望工程的纪实文学作品,作家B经AD.同意将其改编为电视剧本,电视剧制作中心经B同意将其拍摄成电视剧,电视台为制作希望工程宣传节目,从电视剧中取出若干片断,电视台应当( AB D )
A.向作家AD.支付报酬
B.向作家B支付报酬
C.向电视剧导演支付报酬
D.向电视剧制片人支付报酬
E. 向电视剧演员支付报酬
《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S 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
(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不成立。
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
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19.张三和李四合作创作《民族音乐赏》一书,下列主体中属于著作权人的是( ABD )
A.张三 B.李四 C.张三健在时,张三的女儿 D.李四去世后,李四的儿子
2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
乙死亡,有一继承人丙。
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由甲和丙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21.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侵权行为法》一书,甲撰写前8章,乙撰写后10章,关于此书著作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CD )
A.本书的著作权属于甲乙共同所有
B.甲乙均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
C.甲乙均有权就自己创作的部分行使著作权
D.《侵权行为法》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1981年夏,著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
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
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
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
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
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
问题:
(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
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 1)合意。
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
2)合作。
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
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
对前者,依《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
22.《胡同史话》一书由王某编纂,李某提供史料和咨询意见,于某进行书稿录入,张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
《胡同史话》一书的著作权属于
( A )
A.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王某和于某 D.王某和张某
23.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
乙按时完稿交给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
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
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
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D )
A.甲、乙均不享有 B.甲、乙共同享有 C.甲一人享有 D.乙一人享有
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
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
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