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较大顶板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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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10.25”较大顶板事故检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1025”较大顶板事故检查办理建议通告以下:
2013年10月25日11时55分,黔西县新益煤矿(以下简称新益煤
矿)发生一同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罹难,直接经济损失万
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状况
新益煤矿位于黔西县金兰镇,为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证
照齐备的生产矿井,民营公司,隶属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二、事故原由及性质
(一)直接原由
工人在11051采面下段回收单体柱时顶板来压冒落,致使事故发
生。
(二)间接原由
1、新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拟订针对性安全技术举措,违章指挥工人冒险回收单体柱。
2)未实时采纳有效举措清除11051采面存在的重要隐患,盲目组织生产作业。
(3)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不熟习井下状况人员入井生产作业。
(4)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2、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接收新益煤矿后,对该矿的敦促检查不力,
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3、县、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看管工作不力。
对复产查收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不细不严,未有效敦促煤矿清除存在的隐患;对煤矿安全看管工作敦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检查认定,这是一同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办理
(一)新益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49万元的罚款;依照《国务院对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处190万元的
罚款;两项共计共处239万元罚款。
责成黔西县人民政府将新益煤矿列入被吞并重组对象。
(二)对涉嫌违纪犯法的5名煤矿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并撤消4名煤矿责任人员的有关资格证;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2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赐予行政处罚;对黔西
县10名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赐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革职处罚和相应的党纪处罚;责成黔西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