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砂石料行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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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砂石料行业发展规划
(2015-2020年)
一、总则
(一)规划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料资源开发、加工秩序,促进砂石料行业可持续发展,达到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特编制《青田县砂石料行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依据。

本《规划》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服从于《青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青田县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与青田县土地、城乡、生态、林业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适用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青田县管辖范围。

2.适用期限:2015--2020年。

二、规划背景
(一)自然地理。

青田县境内山峰连绵,“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水系发育,瓯江贯穿全境。

交通便利,以金丽温铁路、金丽温高速、330国道、230省道、333省道及瓯江水运航道为运输主干。

(二)砂石料资源形势。

青田为山区县,境内普通建筑
石料矿资源丰富,瓯江沿线乡镇符合相关规划的山体均适宜设立普通建筑石料矿开采块石、加工砂石料。

(三)开发利用现状。

青田辖区范围内有建筑石料矿山1家,46家制砂场、32家经营场点。

制砂场、经营点绝大部分分布在瓯江及其支流的沿岸,存在影响行洪、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产能过剩及用地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四)市场供需情况。

目前全县制砂场的年加工能力达3500多万吨。

市场年销售总量约700万吨,其中向温州市场销售600多万吨、本县市场销售70多万吨。

三、指导思想
坚持生态优先、有偿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优化布局、规范准入、控制总量、有序发展”的要求,推行砂石料资源公开有偿出让、统一规范管理,有效保障砂石料市场健康秩序和生态环境。

四、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砂石料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有序,生产经营场所布局逐步趋向合理。

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二)具体目标。

加快低小散企业整治,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6年底,建筑石料矿山控制目标10家、年生产规模200万吨;制砂场原则上应达到规上企业,砂石料年总产值达4亿元以上。

2020年前组建2家年生产规模1000万吨以上的大型股份制砂石料生产经营公司。

重点工程用砂、短期取石点、矿山废弃矿碴综合利用等采制砂项目,根
据各有关工程、弃碴综合利用方案有序合理利用。

五、规划布局
坚持“建大兼小”、“优扶劣汰”,鼓励砂石料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通过关闭、整改、兼并等形式,控制小型矿山数量,特别是制砂场数量,构筑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矿业(一)矿山布局。

依据《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将全县分为禁采区、开采区、限采区(见附图1)。

禁采区:全县共设立5个禁采区及其它禁采区点(交通干线可视范围、水源保护地等线性区域),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

开采区:全县共设立3个开采区,分别为石平川-半寮钼矿萤石矿开采区、山口-阜山叶腊石开采区、舒桥花岗岩与建筑石料开采区。

限采区:禁采区、开采区之外的所有区域均为限采区。

“十二五”期间,我县拟设置的8家建筑石料矿山均分布在限采区内。

新设建筑石料矿山实行准入条件:地质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设施、能源利用与审查评估、水土保持等“三同时”制度。

(二)制砂场布局。

结合环境功能区划、节能降耗、产业布局、水土保持等因素,将县域范围内分为禁止准入区、允许准入区、限制准入区(见附图2)。

禁止准入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农田、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瓯江干流及其支流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上游(含支流)、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行洪区;国、省道及高速、高铁等禁入范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自然生态红线范围。

允许准入区: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温溪镇、山口镇、船寮镇、东源镇、高湖镇、海口镇、腊口镇、祯埠乡、黄垟乡、石溪乡等乡镇(街道)范围内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要求的区域。

限制准入区:禁止区、允许区之外的区域。

建筑石料矿实行采制一体化,就近合理设立制砂场;其它制砂场根据规范化、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原则合理设立。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建筑石料矿山。

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根据矿区面积核定矿山生态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水土补偿等费用。

矿山闭坑时,按照先治理后复绿的原则,及时对矿区进行复垦复绿,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二)制砂场。

严格按照环评报告的相关要求,落实水、声、气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行。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管理体系。

本《规划》由县政府发布实施,由县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涉及河道疏浚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二)加强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青田县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青田县砂石料行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

砂石料资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乡镇(街道)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料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砂石料资源综合监督管理。

八、附则
本《规划》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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