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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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29
•【字号】苏国税函[2007]56号
•【施行日期】2007.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
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56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第三期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2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健鼎海外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举办的外资企业。

该公司原投资总额2998万美元,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经三次追加投资后,注册资本为65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新型仪表元器件--高密度电子线路板(包括多层线路板和柔性线路板);生产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2004年8月在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基础上第三次追加投资,增加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用于第三期追加投资项目(健盛一厂)的建设。

根据江苏省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复(苏外经贸资【2004】1056号),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项第十一条。

经无锡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锡众会师验外字(2006)第86号),截至2006年5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已到位6200万美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第三期追加投资项目(健盛一厂)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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