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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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深层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为有利于实施深层水泥搅拌桩(防渗墙)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单头、双头和多头小直径深层搅拌桩及防渗墙的施工监理。

1.3 深层搅拌桩施工监理应实行施工全过程巡视旁站。

工程质量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工条件控制
2.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列程序进行:
(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交底。

(2)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组织设计交底。

(5)测量控制网点移交。

(6)检查施工条件。

(7)下达工程开工令。

2.2 明确监理例行程序。

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2.3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要求及工地现场实际提交防渗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从施工设备、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施工进度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准备及其完成情况(包括材料和水电供应、清障和施工场地等)。

(3)施工期保证交通畅通措施。

(4)施工设备(包括设备数量、型号、技术性能、台时生产率、机组性能使用说明及易损件备品、配件供应情况)。

(5)搅拌成桩施工方法(包括搅拌叶片外径、浆液配比及制备、搅拌工序及施工工艺措施)。

(6)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7)生产人员的编制和素质。

(8)安全文明生产及事故处理办法。

(9)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根据不同型号机组的生产能力配置每台机组工作量、作业面的分段等)。

2.4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测量工程师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现场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部审核认可。

2.5 组织设计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6 测量控制网点移交。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成果进行审查和校验。

2.7 检查施工条件:
(1)施工设备进场查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并向监理单位报送进场设备报验单。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设备是否配套和完好、完整(包括深层搅拌机、灰浆拌制机、集料斗、灰浆泵、输浆管路,并应配备流量计、压力表、配电装置等设备及水、浆流量与压力的自动记录仪及相应的转速、提升速度自动记录仪);检查施工设备的计量、钻机的垂直度校准装置是否经过率定;检查进场设备数量、型号、技术性能、台时生产率能否满足施工技术和进度的要求。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批准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施工设备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2)原材料进场检验。

在生产试验和施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报送水泥进场报验单。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出厂检验报告(第一次还应检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复检报告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必要时还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或监理抽样检测。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批准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审批生产试验成果,确定技术参数和施工工艺。

在试验桩现场,按照不同的水泥掺入量及搅喷次数施工试验桩,在成桩28天后进行单桩载荷试验、复合地基试验及抽芯检测。

根据本工程的水泥搅拌桩的数量多的特点,试桩的地点及水泥掺入量、桩长的确定,经与施工单位在现场选定9根不同水泥掺入量及不同桩长的试验桩进行试桩(9m、12m、16m各3根,水泥掺入量均为17%、18%、20%);监理工程师对搅拌桩生产试验进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以获得桩机下沉和提升速度(m/min)、输浆压力等生产试验的第一手资料;监理工程师在审批生产试验方案和生产试验成果报告时,应对浆液水灰比、单桩搅拌次数、水泥掺入量、搅拌机下沉及提升速度等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参数严格审查。

2.8 下达工程开工令。

上述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审材料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3d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种。

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将在收到开工申请24h内下达工程开工令。

2.9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单位报送开工所必需的材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同意。

三、施工过程控制
3.1 桩位、桩径及桩机架倾斜度控制:
(1)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各区域轴线和桩位放样成果单,监理工程师对测量放样成果进行审查和现场校验。

校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证,准予下道工序施工。

(2)机具就位、试运转或开机生产前,施工单位机组负责人(机长)、各操作工和质检人员必须上岗到位,否则,监理人员可现场指示不予开工。

(3)每天开机生产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备品。

每个班次应对搅拌轴外径进行检测,凡桩径负偏差大于3%的必须予以更换,对生产不到一个班次就磨损达4%的搅拌头,不得使用。

(4)每次桩机移位时,桩位偏差应小于5cm,桩机架倾斜率应小于1.5%,否则,不得进行搅拌施工。

3.2 浆液质量控制:
(1)原材料质量控制
深层搅拌压浆用的浆液主要材料为水泥。

水泥应选用强度不低于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搅拌水泥浆液所用的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的标准。

施工单位应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记录制度。

水泥按每批200t取样复检一次,每批量不足200t的也应进行一次复检。

水泥应新鲜无结块,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不得进入工地。

监理工程师可对施工单位的复检采取见证取样、送样或对水泥进行抽样检测试验。

监理采取见证取样、送样的应在送检单上留下见证记录。

任何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进行检验的材料和经验测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使用。

(2)浆液性能控制:
水泥浆液应按生产试验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水灰比配制。

每次配浆均须用比重计测量浆液比重,并作好记录。

无论采用何种水灰比的水泥浆,应不断搅动。

水泥浆液存放的有效时间和浆液温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气温在10℃以下时,不宜超过5h。

2)当气温在10℃以上时,不宜超过3h。

3)浆液存放时应控制浆液温度在5~40℃范围内。

如超出上述规定应按废浆处理。

施工单位对不同批号的水泥及各种不同配比的浆液均应留样制作试件进行浆液性能试验和浆液凝固体的力学性能试验。

浆液性能试验内容为比重、粘度、稳定性和初凝及终凝时间;浆液凝固体的力学性能试验内容为抗压和抗折强度。

3.3 搅拌施工工艺控制:
(1)深层搅拌机下沉和提升速度、搅拌次数应符合生产试验确定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要求。

(2)当深层搅拌机下沉达到设计深度后,应在桩底喷浆30s,使浆液完全达到桩端;当喷浆口提升到达设计桩顶时,应停止提升,搅拌5s,以保证桩头搅拌均匀密实。

施工停浆面必须高出桩顶设计标高0.5m,在桩体凝固后将高出部分挖除。

(3)水泥浆液应严格过滤,供浆必须连续。

一旦供浆中断,应将喷管下沉至停供点以下0.5m,待恢复供浆时再旋喷提升。

当因故停机超过0.5h时,应对泵体和输浆管路妥善清洗。

(4)在施工作业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将随时检查浆液质量、桩径及桩位偏差机架垂直度、桩深、各自动记录仪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和施工人员施工记录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5)现场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上、下立架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6)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严格控制弃浆和污水的排放。

3.4 防渗墙接头部位和施工不良情况处理:
(1)对于要求搭接的桩,桩与桩的搭接间歇时间不应大于24h,如因特殊原因超过上述时间,应对最后一根桩先进行空钻留出榫头以待下一批搭接。

如间歇时间过长,与后续桩无法搭接,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和设计认可后,采取局部补桩或注浆措施。

(2)在成桩过程中,遇到地下埋设的涵洞、涵管、钢管、电缆等构筑物或漂石、木头、砾石等障碍物时,应查明该构筑物或障碍物的尺寸及埋设高程,在其两侧的搅拌桩完成后,采用高压喷注浆或其他措施对其周边及上下地层进行封闭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溢浆量过大时,在保证水泥掺入量的前提下,应适当变动水灰比和搅拌、压浆参数。

如经上述调试仍不能达到要求,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员,必要时由设计方提出处理方案。

(4)施工单位在搅拌桩成桩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搅拌头未到底、提升过快、旋转过快或过慢等任何一种不良情况,应视为不合格桩。

完成的搅拌桩应补孔重新搅拌压浆。

补浆措施和补桩情况资料应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5)施工单位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成桩偏差超过规定值都必须加补搅拌桩或采用其他工法补桩,以确保搅拌桩满足设计要求。

加补措施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5 施工及监理记录:
(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监理统一制发或批准使用的施工记录表格用于施工现场及时真实地填写施工记录。

其中桩深度记录误差不得大于10cm,搅拌机下沉和提升的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

(2)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将现场质量检查情况按监理记录表格记录在案,并在施工单位填写的施工记录上进行监理抽检内容签证。

3.6 施工进度。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7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警告通知、监理整改通知等方式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不按合同技术要求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条件施工。

(3)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有其他违反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情况。

四、水泥搅拌桩及防渗墙的施工质量检验
4.1 水泥搅拌桩技术指标
(1)水泥搅拌桩桩径φ500mm,采取湿喷工艺施工,成墙防渗体部位桩底穿透砂层,两岸挡墙部位桩底应伸入中粗砂层不小于1m。

(2)桩身设计强度:90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小于1.5Mpa,28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小于 1.0Mpa。

防渗墙基四周围封水泥搅拌桩成墙整体渗透系数不大于1×10-6cm/s。

单桩竖向承载力不小于42KN。

(3)水泥选用强度不低于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泥掺入比不小于15%~18%,水泥浆水灰比0.45~0.55。

4.2 质量检验
(1)桩位:定位偏差不应超过50mm,施工前在桩中心插桩位标,施工后将
桩位标复原,以便验收。

(2)施工的桩顶面应高出设计规定值0.5m,桩底标高均不应高于设计值。

(3)桩身垂直度,每根桩施工前应用水准尺或其他方法检查导向架和搅拌轴的垂直度,垂直误差不应超过1%。

(4)成桩7d 后,采用浅部开挖桩头(深度宜超过停浆面下0.5m),目测检查搅拌的均匀性。

量测成桩直径。

检查总量为总桩数的5%,检查范围应包括水闸闸室、岸墩、船闸闸首、船闸闸室、扶壁(悬臂)挡墙、边坡等挡墙、边坡等各部位。

(5)成桩后3d内,用轻型动力触探(N10)检查每米桩身的均匀性,检查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1%,检查范围应包括水闸闸室、岸墩、船闸闸首、船闸闸室、扶壁(悬臂)挡墙、边坡等挡墙、边坡部位各不少于3根。

(6)地基竣工验收时,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载荷试验须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载荷的条件时,并宜在成桩28d 后进行,检验数量为总桩数的0.5%~1%。

试验位置应包括水闸闸室、岸墩、船闸闸首、船闸闸室、扶壁(悬臂)挡墙、边坡等挡墙、边坡部位各不少于2~3根。

(7)经触探和载荷试验检验后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应在成桩28d后,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作抗压强度检验,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0.5%,且各部位不少于3根。

(8)对水闸闸室底部四周、船闸闸首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应在成桩15d 后,选用数根桩桩进行开挖,检查搭接情况。

(9)基槽开挖后,应检查桩位、桩数与桩顶质量,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有效补强措施。

五、计量与支付
5.1 搅拌桩的计量与支付按工程量报价单中所报的单位成墙面积单价和图纸指示,并经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成墙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

设计文件及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各项检查费用已包含在单价内,不再另行支付。

5.2 各种原材料、浆液性能检测试验,设备检测生产验证性试验,质量检查、取样室内检测等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单位成墙面积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5.3 对不合格搅拌桩和防渗墙体采取的补强加固措施,不予计量支付。

六、其他
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测量、施工进度。

控制、合同项目验收等内容,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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