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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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
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
合同包一
PPP 项目合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 1 条定义和释义 (3)
1.1 定义 (3)
1.2 释义 (8)
第 2 条经营权和经营期 (10)
2.1 经营权 (10)
2.2 经营期 (11)
2.3 污水处理厂远期提标和扩建工程 (11)
第 3 条前提条件 (12)
3.1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2)
3.2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2)
第 4 条声明和保证 (13)
4.1 甲方的声明 (13)
4.2 乙方的声明 (13)
4.3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14)
4.4 履约保函 (14)
4.5 融资交割 (16)
第 5 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7)
5.1 甲方的一般权利 (17)
5.2 甲方的一般义务 (17)
5.3 乙方的一般权利 (18)
5.4 乙方的一般义务 (18)
第 6 条前期工作和项目用地 (21)
6.1 前期工作 (21)
6.2 前期费用 (21)
6.3 土地使用权 (22)
6.4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22)
6.5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23)
6.6 土地出让费用 (23)
第7 条项目建设 (24)
7.1 建设内容 (24)
7.2 地质勘察和设计 (24)
7.3 施工总承包和设备采购 (25)
7.4 关联合同 (25)
7.6 施工和监理 (28)
7.7 质量管理 (28)
7.8 进度管理 (30)
7.9 资金管理 (30)
7.10 安全措施 (30)
7.11 化石与文物 (30)
7.12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31)
7.13 现场数据 (31)
7.14 工程变更 (32)
7.15 职员与劳工 (33)
7.16 项目文件 (34)
第8 条延误和放弃 (35)
8.1 延误 (35)
8.2 建设的放弃 (36)
第9 条验收和完工 (38)
9.1 验收 (38)
9.2 新建污水处理工程的商业试运行 (38)
9.3 新建污水处理工程的商业运行 (39)
第10 条工作交接 (43)
10.1 组建工作交接小组 (43)
10.2 工作交接的前提 (43)
10.3 经营期初污水处理厂移交 (43)
10.4 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移交 (44)
10.5 排水设施移交 (45)
10.6 第三方评估 (46)
10.7 资料交接 (46)
10.8 设备接收 (46)
10.9 物品移走 (46)
10.10 风险转移 (47)
10.11 费用支付 (47)
10.12 违约金 (47)
10.13 项目设施移交的税费和批准 (48)
10.14 产权过户 (48)
10.15 正式商业运营 (48)
第11 条项目运营维护的一般要求 (49)
11.1 乙方的基本义务 (49)
11.2 运行维护手册 (49)
11.3 记录和报告制度 (50)
11.4 公共安全 (52)
11.6 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 (52)
11.7 临时接管 (52)
11.8 中期评估 (53)
11.9 应急管理 (53)
11.10 税费 (54)
11.11 对新标准的执行 (54)
11.12 甲方提前开始运营的权利 (54)
第12 条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营和维护 (55)
12.1 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营维护范围 (55)
12.2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55)
12.3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56)
12.4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56)
12.5 配套管网运营维护标准 (56)
12.6 污泥运输和处理处置 (56)
12.7 水质检测 (58)
12.8 进水水质超标 (60)
12.9 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 (61)
12.10 污水处理厂的暂停服务 (62)
第13 条排水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64)
13.1 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范围 (64)
13.2 排水设施运营维护范围的变动 (64)
13.3 排水设施的养护及日常维修 (65)
13.4 排水设施的大型维修及更新 (65)
13.5 排水设施抢修及抢险 (66)
13.6 排水管网专项资金 (67)
13.7 排水管网的普查及清淤 (67)
13.8 排水管网水质的检测 (69)
13.9 排水设施运营质量标准和检查 (69)
第14 条河道治理工程的运营维护 (71)
14.1 河道治理工程的运营维护范围 (71)
14.2 河道管理养护质量标准和检查 (71)
14.3 河道的清淤疏浚 (72)
14.4 河道补水 (72)
14.5 检查及日常评估 (72)
14.6 养护服务不达标违约金 (73)
14.7 未履行养护义务 (73)
第15 条服务费用 (74)
15.1 服务费用的构成 (74)
15.2 污水处理服务费 (74)
15.4 河道治理服务费 (82)
15.5 违约金的支付 (85)
15.6 税费 (86)
第16 条开票和付款 (87)
16.1 账单和票据 (87)
16.2 逾期付款 (87)
16.3 账户 (88)
16.4 货币 (88)
第17 条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89)
17.1 移交范围 (89)
17.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90)
17.3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90)
17.4 保证、保险和技术的转让 (90)
17.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90)
17.6 人员和人员培训 (91)
17.7 移交标准与缺陷修复 (91)
17.8 缺陷责任期 (92)
17.9 移交费用 (93)
17.10 移交效力 (93)
17.11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93)
第18 条不可抗力 (94)
18.1 不可抗力事件 (94)
18.2 免于履行 (94)
18.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94)
18.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95)
18.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95)
18.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95)
18.7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96)
第19 条提前终止 (97)
19.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97)
19.2 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98)
19.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99)
19.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99)
19.5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99)
19.6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100)
19.7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01)
19.8 提前终止 (101)
19.9 提前终止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和解除 (101)
19.10 责任限制 (102)
20.1 甲方的转让 (103)
20.2 乙方的转让 (103)
第21 条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补偿 (104)
21.1 一般补偿 (104)
21.2 其他违约赔偿 (106)
第22 条保险 (108)
22.1 保险内容 (108)
22.2 乙方必须: (108)
22.3 购买保险证明 (108)
22.4 未维持保险 (108)
第23 条争议的解决 (109)
23.1 协商解决 (109)
23.2 诉讼 (109)
第24 条其他条款 (110)
24.1 协议的解释规则 (110)
24.2 保密 (111)
24.3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111)
24.4 通知 (111)
24.5 协议文字和文本 (112)
24.6 生效 (112)
附件一履约保函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关于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政府相关部门及乙方各自负责的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谈判备忘录中双方承诺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五经营期初的排水管网及泵站运营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六工作交接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七期初移交的设施设备清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八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九调价公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项目和周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一污水处理厂、泵站运营记录及排水管网维护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二排水设施维护质量年度考核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三排水设施维护质量月度考核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四河道运营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五保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六技术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七污水处理工程投资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十八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 PPP项目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在湖北省荆门市签署:
甲方: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荆门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下属事业单位

乙方:葛洲坝水务(荆门)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为进一步创新荆门市公共设施领域投融资模式,缓解地方政府短期资金压力,提高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效率,改善荆门市水环境,市政府拟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城区段);
➢经市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签署本合同;➢根据荆政函〔2016〕24号,市政府批准《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实施方案》;
➢甲方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6年3月22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

甲方于2016年4月26日发出了《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甲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磋商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经过澄清与谈判,最终确定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于2016年6月17日在荆门市正式成立了葛洲坝水务(荆门)有限公司;
为此,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 1 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
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PPP项目合同》,包括
附件一至附件十八,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
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
分。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指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

“泵站运营服务费”指乙方因提供污水提升泵站运营维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
费用。

“补偿事件”指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指具有本合同第18 条所规定的含义。

“超额水厂水价”指超额水量所执行的处理单价。

“服务费用”指政府在运营期内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包括污水处理服
务费、排水设施服务费、河道治理服务费。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
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
变化;
(b) 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
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管网运营服务费”指乙方因提供荆门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而
获得的服务费用。

“河道可用性服务费”指乙方因投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
收标准的河道综合治理项目设施所投入的资本性支出而
获得的服务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所有税费及必
要的合理回报等。

可用性服务费将依据本合同第15.4.2、
15.4.3条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河道养护费”指乙方因提供河道养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费用。

“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包括竹皮河综合治理工程(城区段)、王林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和杨树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河道治理服务费”包括河道可用性服务费和河道养护费。

“甲方的要求”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合同对其
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建设期”指各子项目自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至各自运营开始日
止的期间。

“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

“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

“竞争性磋商须知”指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
合同包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一卷《竞争性磋商须知》。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4.4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排水设施服务费”包括管网运营服务费和泵站运营服务费
“配套管网”指与本项目中污水处理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且仅限于污
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明确的与本次污水处理
厂建设匹配的污水收集管网。

“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
项目经营有关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养护和移交而需
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
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
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
险赔款。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
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 乙方的股东已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和融资文件的
要求缴纳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
(b) 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
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
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
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
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且第3.1条款约定的前提
条件满足之日。

“磋商保函”指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竞争性磋商须知》
的要求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的磋商保函。

“经营期”
“提前终止通知”指具有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指根据本合同第19.4.2条款发出的通知。

“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义务,而且该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
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0天折算
为日利率。

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
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

“污水处理单价”指水厂水价和管网水价之和。

“水厂水价”指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所对应的污水处
理单价,
“管网水价”指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配套管网所对应的污水处理
单价。

“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根据水厂水价和管网水价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污水处理工程”指团林污水处理厂及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单元、漳河新区污
水处理厂(新增)、漳河、三三零、海慧沟、南片区、子
陵、牌楼、石桥驿、仙居、合星、麻城、马河、栗溪污水
处理厂及该部分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配套管网仅指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的管网)。

“响应文件”指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23日向采
购人提交的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
PPP项目合同包一响应文件以及应采购人要求而作出的
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
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
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新建污水处理厂”指团林污水处理厂及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单元、漳河新区污
水处理厂(新增)、漳河、三三零、海慧沟、南片区、子
陵、牌楼、石桥驿、仙居污水处理厂(不含配套管网)。

“新建污水处理工程”指团林污水处理厂及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单元、漳河新区污
水处理厂(新增)、漳河、三三零、海慧沟、南片区、子
陵、牌楼、石桥驿、仙居污水处理厂及该部分污水处理厂
的配套管网。

“一般补偿事件”指乙方按本合同第21.1条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
件。

“移交日”指各子项目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
同意的乙方将经营期满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其他日
期。

“河道养护服务”指乙方为本项目河道治理工程提供的河道保洁、道路清扫
保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和应急处理等养护服务。

“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各子项目的第一个运营年应
在运营开始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
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经营期结束之日
止。

“运营期”指各子项目自运营开始日起至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收益率”指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竞争性磋商须知》
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中的运营收益率。

该收益率仅用于
核算经营期初的河道养护费,不作为回报保证。

“在建污水处理厂”指合星、马河、栗溪和麻城污水处理厂。

“子项目”指竹皮河综合治理工程,王林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杨树
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排水设施委托运营,漳河、三三零、
海慧沟、南片区、子陵、牌楼、石桥驿、仙居、合星、马
河、栗溪、麻城污水处理工程、团林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工
业污水处理单元和漳河新区污水处理厂(新增)中的任一
项目。

“政府部门”指
(a) 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
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 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c) 荆门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中心城区”指荆门市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和漳河新区的城市规划
建成区范围。

中心城区定义的范围今后可根据荆门市城市
发展需要协商调整。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
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
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
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 2 条经营权和经营期
2.1经营权
2.1.1经市政府同意,甲方依照本合同授予乙方按照以下约定完成本项目的权利,
即:
(a)负责荆门市中心城区已建排水管网、高新区污水提升泵站、李宁工业园
污水提升泵站,以及在建、拟建排水管网及泵站(不含本项目各污水处
理工程可研中的配套管网及泵站等)的运营管理。

(b)负责竹皮河综合治理工程(城区段)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养护,
其中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委托乙方
运营。

(c)负责接收王林港河道综合治理在建工程,承继原施工合同,委托原施工
单位继续建设,将政府就王林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已付的工程款及前期
费用支付给市财政局,并按照承继的合同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政府尚未
启动施工招标及尚未签署施工合同的由乙方负责投融资、建设;乙方同
时负责王林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的运营管理及养护;
(d)负责接收合星、马河、栗溪污水处理厂(含该三座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
网)及麻城污水处理厂,向市财政局支付转让费用,并负责本第2.1.1(d)
条款所述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运营维护;
(e)负责杨树港河道治理工程,团林、漳河、南片区、子陵、牌楼、三三
零、海慧沟、石桥驿、仙居污水处理厂及该部分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
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f)向市财政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河道治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

(g)在经营期满终止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
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2.1.2团林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拟调整为2万吨/日,同时拟新增近期处理规模为
3000吨/日的工业污水处理单元,负责处理收集范围内的工业污水。

新增工
业污水处理单元前期立项、用地等手续由掇刀区和乙方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单元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由乙方负责。

2.1.3荆门市规划在漳河新区拟新建一座处理规模为3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由乙
方负责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尾水在漳河新区生态科技城区域循环利用。

2.1.4本项目在建的麻城、栗溪污水处理厂,以及新建的子陵、牌楼、三三零、海
慧沟、石桥驿、仙居污水处理厂均为地埋式设计。

地埋污水处理厂上部景观绿化等市政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负责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并与污水处理厂一并期满移交。

2.1.5合星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且稳定达标后,由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
求,继续负责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将合星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升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

2.1.6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第2.1条款项下的经营权,并应在经
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除非依据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经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1.8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质押。

2.2经营期
2.2.1本项目污水处理工程的经营期为自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三十年;河道综合
治理工程的经营期为自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十五年;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委托运营的经营期为自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八年。

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单元、漳河新区污水处理厂(新增)与团林污水处理厂同时经营期满。

2.3污水处理厂远期提标和扩建工程
在政府考核认定乙方污水处理厂运行良好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厂远期提标和扩建工程原则上优先由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负责实施。

第 3 条前提条件
3.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3.1.1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下述事项:
(a)按期完成融资交割,并向甲方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b)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c)按规定支付前期费用;
(d)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费用;
(e)按规定支付转让费用。

3.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3.2.1如乙方未能按期实现第3.1.1条款约定的事项,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宽限期,
该宽限期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且不得超过三十日。

3.2.2甲方同意上述前提条件实现的宽限期,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
务。

3.2.3如该宽限期满乙方尚未完成,且甲方不同意豁免第3.1.1条款中的前提条件,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有权全额兑取磋商保函(如届时尚未退还),乙方已建的在建工程(如有)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但甲方或相关单位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转让费用和土地出让费用(如已支付)。

3.2.4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除协议明确规定的在协议终止
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乙方除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 4 条声明和保证
4.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
4.1.1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格和权利。

4.1.2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
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1.3如果甲方在上述第4.1.1条款或第4.1.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
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9.2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4.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
4.2.1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

4.2.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2300万元,股东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股权比例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股90%,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占股10%。

4.2.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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