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内部等级管理及工资套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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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内部等级管理及工资套改办法为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员工内部等级管理体系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70号〕及《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即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员工内部等级体系
员工内部等级体系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管理层次、业务运作模式和岗位设置情况,由岗位职务序列、岗位职务等级(以下简称职等)和专业技术级别、工资级别及三者的相互对应关系构成。

职等是员工内部等级管理体系的核心,充分体现员工岗位责任、风险、学历水平和工作年限的差异。

员工内部等级以管理岗位职务、经办岗位
职务为基准,设置九个职等、四十六个工资级别。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划分为六个专业技术级别,分别与三至八职等相对应。

岗位职务序列划分为管理岗位职务、经办岗位职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三个序列。

(一)管理岗位职务序列
省联社管理岗位职务序列包括;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副监事长、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办事处、兰州管理部管理岗位职务序列包括:主任(总经理)、副主任(副总经理)、主任(总经理)助理。

各行社管理岗位职务序列包括: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

信用社、支行管理岗位职务序列包括:主任、行长。

分社、分理处、储蓄所管理岗位职务序列包括:主任、所长。

(二)经办岗位职务序列
省联社经办岗位职务序列包括: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一级业务员、二级业务员、业务员。

办事处、兰州管理部经办岗位职务序列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一级业务员、二级业务员、业务员。

各行社经办岗位职务序列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一级业务员、二级业务员、业务员。

信用社、支行经办岗位职务序列包括:副主任、副行长、一级业务员、二级业务员、业务员。

分社、分理处、储蓄所经办岗位职务序列包括:副主任、副所长、一级业务员、二级业务员、业务员。

(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序列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序列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要求,开辟员工晋升通道和发展空间,逐步建立和壮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而设置的。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序列依据业务特点和市场发展需要开辟若干系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员工内部等级及工资级别的确定
(一)确定依据
员工内部等级和工资级别的确定主要由员工本人所在的机构层级、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工作)年限、学历等要素综合确定。

(二)相关时间的计算
1、在员工内部等级和工资级别确定时,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工作)年限、学历,均以2009年12月31日为对照计算的截止时间;新的员工内部等级体系的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2、任职(工作)年限以年对年、月对月方式计算,任职(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部分,统一按一年计算;
3、四职等及以上人员任职年限不满两年的部分,统一按两年计算。

4、调入人员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
5、2008年、2009年由临时工转聘为合同制员工的人员,其工资套改起始时间从正式招用之日算起;
6、有间断工龄的人员在套改工资时,其间断工作时间应予去除。

(三)管理岗位职务、经办岗位职务员工内部等级的确定
1、现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和明确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等级确定对应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职级与职等对应关系,确定相应的职等。

2、现任正股级职务的人员,按七职等确定;现任副股级职务的人员,按八职等确定;其他员工统一先按九职等进行初始确定。

3、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已担任管理岗位职务,按其所任职级进行确定。

其他工勤人员,其职等统一先按九职等进行初始确定。

(四)工资级别的确定
省联社高管人员执行年薪制。

其他员工工资级别的确定办法为:首先,根据本人确定的职等,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内部等级表》(详见附件2)的规定,套入其职等相对应工资级别区间的最低档。

然后,按照每工作(任职)时间满一年,且当年考核结果相当于称职及以上的,可向上高套一个工资级别的方式进行套改。

当工资级别进入14级及以上的,按照每工作(任职)年限满两年,且连续两年考核结果相当于称职及以上的,可向上高套一个工资级别的方式确定。

其中:
1、现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含明确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先套入其职等相对应工资级别区间的最低档,然后根据任职年限由最低档向上高套工资级别。

省联社总经理助理的工资级别,可在同职级人员套改基础上再高套一级。

2、现任各行社部门经理、信用社(支行)主任(行长)职务的人员,工资级别由35级开始套改,然后根据任职年限由35级向上高套工资级别。

3、现任各行社部门副经理、信用社(支行)副主任(副行长)、分社(分理处、储蓄所)主任(所长)职务的人员,工资级别由40级开始套改,然后根据任职年限由40级向上高套工资级别。

4、现任分社(分理处、储蓄所)副主任(副所长)的人员,工资级别由41级开始套改,然后根据任职年限有41级向上高套工资级别。

5、现任科员、办事员级以及原工勤人员,先根据个人学历水平,按以下标准确定工资级别后,再根据工作年限由确定的最低档向上高套工资: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工资级别为35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资级别为37级;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获得硕士学位但未获取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工资级别为39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工资级别为41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工资级别为43级;
中专毕业生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工资级别为45级。

在按照上述规定套改工资级别过程中,当工资级别达到本职等对应区间的上限时,可根据工资设置的薪点继续逐级晋升,但职等保持
不变。

当晋升级别达到三职等4.04时,任职时间每增加两年,且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可按照0.11的增幅标准继续增加工资薪点,但最高不得超过4.70。

对于在套改工资中,如出现按照工作年限套改工资高于按担任职务套改工资的,或者出现按照工作年限套改工资高于按照学历套改工资的,均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工资级别。

凡担任职务人员的职等,均以职务对应职等确定,员工按实际套入的职等确定,但最高不得突破七职等。

6、普通员工在套改工资后,工资级别进入35至31级的,职等确定为七职等、一级业务员;工资级别进入40至35级的,职等确定为八职等、二级业务员;工资级别进入45级至41的,职等确定为九职等、业务员。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期间职等和工资级别的确定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对应九职等、工资级别41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对应九职等、工资级别42级;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获得硕士学位但未获取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对应九职等、工资级别为43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应九职等、工资级别为44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对应九职等、工资级别为45级;
中专毕业生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对应九职等、工资级别为46级;
试用期期满后,根据个人学历比照现任科员、办事员级以及原工
人身份的员工标准确定工资级别。

所聘任职务高于上述对应标准的,应根据所聘任职务重新确定其职等和工资级别。

(六)系统外调入人员职等和工资级别的确定
1、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和调入后均没有担任职务的,按照本人学历和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职等及工资级别;
2、调入人员在原单位有职务,但调入后未明确岗位职务的,按原单位职务级别及任职年限对照确定职等及工资级别;
3、调入人员调入后,明确岗位职务的,按照调入后的岗位职务对应确定职等及工资级别,其担任同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4、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未明确职务的,其职等按转业时职务(职级)对应的下一职等确定;工资级别在相应职等的工资级别区间内,按其转业时担任职务的任职年限由最低档开始进行套改、确定。

转业前后所担任同级职务的任职(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五、员工内部等级及工资级别的调整
(一)省联社高管人员职等按照现任职级对应确定,工资发放办法另行明确。

(二)员工的岗位职务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确定。

其中:省联社、办事处、兰州管理部员工岗位职等和工资级别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各行社负责确定所辖员工岗位职等和工资级别,并报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上挂下派人员内部等级由原单位负责确定。

(三)员工工资级别确定之后,可按年度自然晋升,其中工资级
别进入14级及以上的,任职(工作)年限每增加两年,且连续两年考核结果相当于称职及以上的,可晋升一个工资级别;工资级别14级以下的,任职(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且当年考核结果相当于称职及以上的,可晋升一个工资级别;当晋升级别进入14级后,按任职(工作)年限每增加两年,且连续两年考核结果相当于称职及以上的,再晋升一个工资级别的方法进行,最高不得超过4.70,职等保持不变。

(四)员工晋升职等,其工资级别应按其新职等对应的工资区间最低档进行确定执行。

(五)员工降低职等,其工资级别应按新职等及任职(工作)年限重新确定。

原较高职等对应的任职(工作)年限和新职等的曾任职(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六、奖惩规定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作为奖励,可在其对应的工资区间内,直接晋升工资级别,但一次最高不得超过两级。

奖励晋升工资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并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适时确定,奖励人员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全省人员总数的1-2%以内。

(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相当于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不得自然晋升工资级别。

(三)员工受降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职等和相应的工资级别,处分前的任职年限不得与重新确定职等后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四)员工受纪律处分,未明确降低职等的,每受到一次处分,在其职等对应的工资级别区间内至少降低一个工资级别,达到职等对应的工资级别区间下限的不再降低。

同时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档次的,不得自然晋升工资级别。

七、附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设置和专业技术级别确定等相关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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