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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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
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17
•【字号】宁政文[2009]302号
•【施行日期】2009.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
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09〕3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
(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布局
(一)设置原则
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
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布局原则
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宁德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各设置屠宰场1个,屠宰场资质应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标准一星级以上;距城区2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各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1个;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
牛、羊屠宰在定点屠宰场内附设屠宰车间。
(三)设置数量
1、牲畜定点屠宰场:全市规划设置牲畜定点屠宰场9个。
具体布局见《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一)(附件1)。
2、牲畜定点屠宰点:全市规划设置牲畜定点屠宰点71个。
具体布局见《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二)(附件2)。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设置的屠宰场(点)使用上述设置数量指标。
(四)设置条件
按照规划设置的屠宰场(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场
(1)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B/T10396-2005)规定。
(4)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
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账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6)屠宰场应当配合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屠宰点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2)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
(3)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
(4)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5)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建立符合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已设立的屠宰场点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设置程序
1、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宁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屠宰场(点)的书面申请。
申请设立屠宰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8)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申请设立屠宰点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以及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宁德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点)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
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3、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宁德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宁德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
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二、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将确定的屠宰场(点)名单和定点区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级经贸、规划、建设、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地区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牲畜屠宰点进行监督管理。
(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条件改善,需新增加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或原屠宰场(点)定点范围需扩大的,可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一)(略)
2、宁德市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