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10]043号(业务调查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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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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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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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要点整理2010-12-13 09:52:18 |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简生仁今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执行,若干补充、配套政策陆续修订、出台。
其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又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
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来临之际,特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补正申报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譬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上述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一项需要补正的事项,该类型企业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递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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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纳税实务》常见问题
![《纳税实务》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57d3936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92.png)
《纳税实务》常见问题一、问:税务法规中规定哪些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对纳税担保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1 .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2 .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 .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 .有欠税行为的。
二、问:纳税人可在地税办理税款徽纳的税种有哪些?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 .营业税;2 .个人所得税;3 .土地增值税;4 .城市建设维护税;5 .车船使用税;6 .房产税;7 .屠宰税;8 .资源税;9 .城镇土地使用税;10 .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1 .印花税;12 .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问:哪些税种需要纳税人在国税办理缴税?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1 .增值税;2 .消费税;3 .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 .中央企业所得税;6 .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 .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 .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12.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1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4、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1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6、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https://img.taocdn.com/s3/m/c21b4727ba1aa8114431d9ff.png)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一、个人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3、总局要求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文件重点强调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同时一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二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特别是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三要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包括建账、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管理;四要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五要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4、宝钢环境优秀奖免征个税税总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二、税收优惠1、购车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2、出口企业留抵税额可一次性退税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7ccedf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c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9.17•【文号】国税函[1996]602号•【施行日期】1996.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国税发[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8ede6a561252d380eb6e6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5号2010年5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药品经销行业;(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关注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1.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检查。
2.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以税收自查为先导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上述第(三)、(四)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
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2.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以及贯彻落实稽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https://img.taocdn.com/s3/m/68ba03a56bec0975f565e22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d3520dba1aa8114431d90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1.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3b5499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0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国税函[2010]29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发布实施。
现就执行本《办法》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二、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三、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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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
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疑难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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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疑难问题汇编2010-07-30 15:57:1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作者:1、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问:因市政开发,我公司需搬迁,我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3、问: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
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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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件署调发[2004]232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工作,明确海关稽查、调查情事中的案件与非案件之间的界限,完善追征、补征税款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总署在稽查、调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的“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与《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署调发〔2003〕142号)中所称的“非案补税情事”都是指调查部门非行政处罚的追补税情事,以后统一称为“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简称为“稽(调)追补税情事”)。
二、本《规定》所称的“单独适用追、补税”是指经稽查、调查后不构成案件或经立案调查但依法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对纳税义务人追、补税款的情事。
三、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含义是纳税义务人对“告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的,海关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制发《复核意见书》,但对稽查发现的追补税情事,可以将复核意见体现在《海关稽查结论》中,不再制发《复核意见书》。
四、本《规定》附件1和附件2中的下划线部分为选择项目,各关在具体追补税情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制。
五、单独适用追征、补征税款数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上报总署调查局审批。
六、在追征、补征税款工作中,各关调查部门应加强与关税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以上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七月七日附件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规范海关调查部门追征、补征税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木规定所称追征、补征税款(以下简称追、补税)是指海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调)查后,针对少征或漏征税款情事单独决定予以追征或补征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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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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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7.12施行日期2010.07.12文号国税函[2010]323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二、各地税务机关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参见附件1),汇总后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样本参见附件2),于2010年10月31日前通过FTP一并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 _____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2. _____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分析报告样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序号纳税人名称企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准备同期资料的机构同期资料内容同期资料整体质量备注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1234全省抽查汇总情况我省累计户企业应准备年度同期资料,依照工作部署,我省组织人力累计抽查户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率达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b174349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2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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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税收基础数据调查的通知
2011-06-27
关于开展税收基础数据调查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数据质量,夯实征管基础,不断提升征管数据的分析运用水平,促进税企联系和征纳和谐,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税收数据质量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地税征〔2010〕142号)文件精神,第一税务所将于7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税收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对象:除个体“以征代报户”和行政事业单位外的所有纳税人。
二、表式获取方式:《纳税人税收基础数据调查表》可通过网上报税平台下载,非网上申报户可在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员处领取。
三、报送方式:
1、事务所报送:属于宁波中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金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仑太河分公司代理的纳税人,我所已委托其进行调查,并由该事务所统一报送,请纳税人予以配合。
2、电子报送:无自有房产、土地的网上申报纳税人,将《纳税人税收基础数据调查表》下载并按要求填好后发送至邮箱:zonghezu229@
3、上门报送:有自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和无法电子报送的纳税人,按照要求将《纳税人税收基础数据调查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到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导税台,并予以登记。
四、报送时限:2011年7月31日之前。
请各纳税人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纳税人税收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北仑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名称:纳税人税收基础数据调查表(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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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填报《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开展情况调查表》
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关于做好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宣传和注税行业业务开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106号)的要求,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填报2009年度、2010年上半年《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开展情况调查表》,现就报送办法及时限等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向中税协网上直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请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登陆,在网上按软件提示及中税协发[2010]106号文件中的填表说明据实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即可。
具体操作说明参看附件。
二、本次调查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请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按时填报。
三、请各地方协会通知并组织相关税务师事务所做好填报工作。
中税协将通过本直报系统,按省汇总数据并反馈给各地方协会。
附件:业务调查系统操作说明
二O一O年九月日
附件:
业务调查系统操作说明
一、登录:
第一步:输入网址:
第二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注税行业业务开展情况调查系统”。
“用户名”和“密码”均为已下发的“团体会员注册编码”。
点击“登录”即可进入。
二、首页介绍:
1.进入系统后,首先应在左侧菜单第一项选择“修改密码”,以便各事务所即时修改密码。
2.右侧欢迎页分“2009填报”和“2010上填报”两项,代表“2009年数据填报系统”和“2010年上半年数据填报系统”,请分别点击进入填报。
三、报表填报:
第一步:点击“2009填报”进入报表页面。
首先点击页面左侧“填报导航”最下方的“填表说明”,可以查看填报说明。
第二步:进入报表页面后,首先填写“基本信息”中的所有信息和数据,红色“*”表示为必填项。
第三步:基本信息填报完毕,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或者可以从左侧“填报导航”中按业务项目顺序依次点击填写。
每次填写完的信息系统中会自动保存。
第四步:报表填写完毕后会设“上一步”、“确认提交”按钮。
若
事务所认为已导入的数据有误,可点击“上一步”自行修改;如核对无误,确认提交,点击“确认提交”,提交后不可修改。
四、注意事项:
1.在填写过程中每一项业务都会在最后有“有无其他业务”一项,若需要继续填写,请点击“有”,系统会自动弹出填写添加项。
2.全部填报完毕后,点击“确认提交”,提交后提示“不可查看与更改”。
3.提交后系统会自动返回“欢迎页”,提交人可以把填报的信息打印成纸质留存。
4.“2010上填报”填报方式与“2009年填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