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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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职责:
(1)董事的一般职责;
(2)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3)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包括主要人员的任命和操守标准;
(4)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
(5)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其治理作用是:
(1)强化董事会
包括:监督管理者、参与公司战略规划、提出和甄别公司价值判断的标准
(2)评价董事会
(3)促进信息公开
我国证监会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当然不适用国美,但可参考)中,其主要的特别职权包括:
(1)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股东大会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问题:
(1)在关系董事与高管的薪酬(3.8亿股的期权激励)实施上,是否必要,条件是否成熟,作用能否发挥,是否符合公司管理文化与实际,独立董事为什么漠不关心?
(2)黄氏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回购股份)上,没有表示反对;在决定起诉时,也是一致赞成,那么既然知道当初不公允时为什么不发表独立意见?
(3)陈氏认为单一大股东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为什么不发表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到底是不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对于公司上半年的业绩,黄氏与陈氏争得不可开交,意见完全相反,甚至在业界、评论界、学界也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作为独立董事为什么不提出对董事会业绩的评价意见?
(5)在公司管理者谋求增发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为什么不提出公司增发必要性的意见,而听任管理层表面上不置可否,背后密谈增发对象?
(6)在黄氏与陈氏就规模领先还是效益领先战略的分歧下,独立董事为什么没有对公司战略、业绩、资源,以及主要人员的操守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并向股东公布,而听任一些香港分析师盲目而主观的投票建议?
(7)对于大股东的提名与任免董事为什么不发表独立意见?
(8)在大股东与董事会出现明显争端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甘做缩头乌龟,听之任之?
(9)为什么没有促进争端中信息的公开,而听任董事会指定的发言人代表某一人或某几人的声音,大家听到的仅是你说你有理、他说他有据的争议,而真相哪里去了?
(10)你们到底是无知、胆怯,还是授人以柄,有谁向股东与社会公众有一个交待?3、原因:
A 不同组成问题
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退休高官,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士。
与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要做到完全独立客观,不可能。
独立董事要求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有部分人本身就不具有胜任能力,企业聘请本身就是为了花瓶董事。
有些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几个企业职务,独立董事没有精力去干涉企业管理,没有时间去关注企业作为,甚至在企业出现问题之后,有些董事还懵懵懂懂。
《投资者报》2010年做过一项调查,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聘请的前官员总数达到1599人,其中有467人目前在上市公司的职务是独立董事。
这种的董事薪金很高。
《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但现实中,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专家,学者没有时间负责其职责,发挥其作用。
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对于其学术研究来说有很大的帮助,我们有很多的教授级人物,作理论是非常精通的,教育学生也非常尽职尽责,但是当涉及到现实操作问题时,却显得力不从心,提出的论题不合实际,论证不足,容易陷入为研究学术而研究的死路上,
其他的董事年薪几万块,可想而知他对聘用他做董事的内部人可能的屈从程度。
事实也表明,这样的人虽然数量不大,但他们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往往不是无能混事,就是不敢与控制性股东对着干,成了花瓶和摆设。
B 制度问题
独立董事薪酬决定来自于企业,就是说拿着企业的钱挑企业的错处,本身就处在尴尬的境地。
没有法律约束,对独立董事在企业出现问题之后负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不担心任何赔偿责任
诚信问题:企业作秀,独立董事也乐得清闲。
中国经济环境还不成熟,独立董事权责不清楚。
我国的企业多数都是没有多长时间历史,有的也只是从国企过度而来,国企多呈现的是行政色彩,对经营的理念可以说没有,即使有也逐渐消亡于行政体系中的争名夺利,以至粉饰太平,搞政绩业绩,从而难以谈得上诚信,从过去ST猴王可窥一斑,而那些自发产生的企业,在经历了80年代的官倒、官商之潮流后,市场普遍养成了能蒙则蒙能唬则唬的习气,不仅那些皮包公司如此,许多大型的企业也是如此,尽管近几年来诚信意识逐步建立,但是还没有达到成气候的程度。
因此企业自身根基不好,其启用独董的目地和意义一方面是顺应上峰要求,装点门面,另一方面很可能有的企业就是靠独董作为其手中的一张牌,呼来唤去,使来用去,在相关利益的驱使下,学者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独立董事不可能在进入公司之前就把什么事情都盘算清楚,因为他缺乏信息、缺乏预见能力、缺乏分析能力,他也不知道将和什么样的独立董事甚至内部人共事。
甚至可以说,理性人所应该具备的所有要素,他没有一样是齐全的。
而在进入公司之后,独立董事也不可能随便辞职,因为那将带来自己和他人同样巨大的成本。
所以,公司肯定是看中了独立董事的某一特长:社会身份、专业技能、人脉关系,甚至只是觉得这个人更容易被控制。
事实上,公司在正式邀请独立董事之前,已经做过很多人员的比较和考虑了。
所以,某个人一旦被邀请,在多数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来说,他都是在那个时候最划算的选择。
但反过来说,对于独立董事,公司是不是一个值得任职的对象,却不一定,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权衡收益与成本的必要信息。
阻碍独立董事做决断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不好意思”。
人家邀请你做独立董事,本来就已经看得起你,按照“懂事”的逻辑,你怎么好意思穷追不舍地盘问人家的底细,像防贼一样。
所以,即使独立董事例行惯例地到公司去看一下,但走马观花般的参观,又能看出多少东西。
三个人依次是内部人CEO和两个外部的独立董事。
三人的决策规则是多数获胜,所以,只有两个独立董事齐心合力,才有可能搞定内部人。
如果只是一个独立董事反对CEO,另外一个与CEO联手,则独立董事不仅成不了什么事,反而还会在下一期被内部人赶出局。
这个模型非常经典,它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美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独立董事数量呈现压倒多数的情况,有助于理解董事会中的权力关系。
不过,中国的情况却有很大不同。
绝大多数的中国上市公司都有唯一的实际控制人,无论国有还是民营。
这个实际控制人要么亲自操控着公司的大事小情,要么决定谁来代表自己经营公司。
也就是说,他有权决定内部人,也有权选择外部来的独立董事。
现在,中国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是7人或者9人。
原来人数多一点,但后来公司的控制人陆续发现董事会人数多,成本也就高,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索性逐渐减少人数,只要达到最低标准就可以了。
另一种情况也是蛮有趣的,值得深入研究。
有的时候,独立董事会成为董事长制衡其他内部人甚至股东的工具。
董事长会拿独立董事说事。
这也是权力运行中的一种独特现象,特别是在国有上市公司之中。
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工作,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必须要与其他董事合作,特别是与其他的独立董事合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在很多情况下,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并不取决于自己,而是要形成一个群体行动。
只有独立董事齐心协力,才能最后显示出力量。
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都是要与内部董事一起工作,工作过程都在内部人的支配与掌控之中,没有独立性可言。
目前制度体系下独立董事们唯一的一次单独活动机会是,每年独立董事都要与审计师单独见面,就公司的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控制水平的真实性等问题个别交换意见。
由于没有内部人(包括董事会秘书)参加,这次讨论可以相对放得开。
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独立董事的彼此信任没有达到极致状态,结果仍会不尽如人意。
在独立董事力量被分化的情况下,坚持独立原则的独立董事就会显得格格不入。
时间久了,要么是主张实现不了,独立董事不仅没有成就感,自己也会觉得没趣;要么就是被内部人清洗掉。
按照现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三年选举一次,一般可以连续担任两届。
所以,如果独立董事在一届内就辞职不干了,或是一届到期就被灭掉了,则多数情况下存在着一定的隐情和不愉快。
在董事会里面,内部人常常占多数。
内部董事一般与公司的董事长不会有分歧,至少在表面上高度一致。
一般情况下,几乎不太可能出现独立董事和个别内部董事联手对抗老大的可能性。
所以,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群体,是公司存在一支独立力量的唯一可能。
但真正形成这样一股力量却并不容易。
这需要独立董事在知识、信任等多方面具有合作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在接受任命之前,独立董事并不知道董事会其他成员能否与自己合作到一起,在价值观、知识与判断能力上是否能够契合以及董事长是否愿意创造条件把大家捏合到一起。
而在董事会成立之后,有心的独立董事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建立起彼此之间的信任与深度合作关系。
从国际上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作用为:
主要职责是:
(1)董事的一般职责;
(2)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3)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包括主要人员的任命和操守标准;
(4)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
(5)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其治理作用是:
(1)强化董事会
包括:监督管理者、参与公司战略规划、提出和甄别公司价值判断的标准
(2)评价董事会
(3)促进信息公开
我国证监会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当然不适用国美,但可参考)中,其主要的特别职权包括:
(1)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股东大会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4、解决方法
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才是官商关系的必然发展趋势。
发展类似经理人市场的独立董事的市场,使得存在竞争,存在系统的约束,对相关从业人员也有类似的约束,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比较正规的市场。
加大成本,例如“名人成本”。
要让独立董事进入必要的工作状态,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我们有必要研究独立董事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形同虚设在群体方面的原因。
我主张研究制订并推行一种叫做“首席独立董事”(leading independent director)的制度。
也就是说,由监管部门选择一位有责任心的、有工作能力且愿意为公司治理改善而尽职的专业人士担任首席独立董事。
此后,由这位首席独立董事按照有效工作的要求和监管原则选择其他独立董事。
而其他独立董事的人选可以由个人报名,通过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机构的审查与考核,之后存入公司董事人才库,供首席独立董事选择。
我以为,这样组成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部分,比较容易成为一个整体,有助于快速形成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