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截污次支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100号)精神,为配合东莞市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程总指挥部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要求,保障我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规范我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投标的活动,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称工程总承包(俗称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
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五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提出)建设单位应向东莞市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提出申请,明确已配备相关工程技术、造价、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附上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工程管理方案和合同风险控制方案,并明确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核准)现场指挥部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单位专业人员的配备和项目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筛选,具体核准办法由现场指挥部制定。
第七条(招标条件)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概算通过审定和立项手续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服务单位可按•关于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东建市…2017‟37号)要求进行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
第八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允许组成联合体),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九条(投标人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或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人员配备要求)投标人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招标基础资料,如:勘察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书、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批复材料等,
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投标人需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三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相关业绩及信用等。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排水工程类设计专家不少于2人,市政工程类施工专家不少于2人。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
第十五条(合同形式)可以参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九部委局)中的合同模板。
建议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限额设计、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参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号)的做法,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合同价款可采用固定总价及固定下浮率两种方式确定:(一)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投标时由投标人直接填报投标总价,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即为该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
(二)采用固定下浮率方式的,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审核及确定程序,投标时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下浮率,根据总承包合同金额的计算原则及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确定的合同金额即为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
第十六条(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考虑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投标当月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中标人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第十七条(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时,建议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具体结算方案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八条(审计)审计部门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列为必审项目,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和变更调整的依据进行审查,具体审计方案由审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施工图分阶段审查)建设单位不得“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进行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再施
工。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我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中标人、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设计、施工等由中标人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中标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本指导意见中的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主体)本指导意见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