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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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思考
作者:张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
摘要破产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一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认为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时国情,并适当借鉴国外成熟的破产法立法经验。
最重要的是引入自由财产制度、许可免责制度、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法必要性
中圖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0-01
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起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部法律。
相较已试行多年的旧破产法而言,新破产法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改进,可说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令人遗憾的是,原草案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的内容被全部删除。
其确定的破产主体仅为企业法人,也就是说,新破产法对于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仍持否定态度。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经济成熟度日益提高,活跃于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仅是法人企业,还有数量庞大的自然人。
如若将这一群体排除在破产法之外,则市场竞争的平等性无疑会大打折扣。
因此,理应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贯彻平等和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
平等和公平竞争是一种深入人心的社会理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贯彻各主体平等的原则。
十四届三中全会国家即已鲜明地提出要为各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市场经济主体应一视同仁。
这就意味着,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其大小、强弱、所有制性质如何,在市场面前都应是平等的,都应享受同等的待遇并接受统一的法律调整。
当个人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因经营失败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法律亦应设立平等的淘汰机制,并提供相等的破产保护。
如果只承认企业才可以破产,而否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必然会造成各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地位不平等。
(二)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破产制度的价值在于充分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合理分配及给诚实但不幸的的债务人以必要救济,从而确保社会和谐与稳定。
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合理分配破产债务是破产法立法之首要目的。
在现实中,当债务人陷入无力偿债的困境时,人们往往会争先恐后、采取各种手段去抢夺债务人财产,其规则是先来先得、先下手为强,后来者则往往一无所获。
这必然导致同等性质的债权因为主张权利的先后不同使得结果大不一样,有违债权平等原则。
破产制度遵循债权平等原则,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一旦做出,就会公告通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相同性质的债权均能依其债权比例平等受偿,从而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必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纵观世界,凡有破产立法的国家,如英、美、法、德等发达国家皆一概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国际惯例。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如若不及早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必将给国际间的民商事交往带来许多不便。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自由财产制度
债务人破产后,并非其所有财产都会被列入破产债权。
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生存之需,以及其将来能够重新发展,各国在立法中都设立了自由财产制度。
所谓自由财产,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以用于清偿债务、可由破产债务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财产,该制度体现了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保护,为其提供了一条救济之路。
(二)许可免责制度
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务人依法可以免除清偿剩余债务之责任。
该制度与民法上债务必须清偿的基本精神不符,否定了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能力,鼓励债权人宽容对待债务人。
免责制度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惠,会直接促使债务人主动及时申请破产,避免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给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失。
对诚实的破产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债务有条件的免除责任,是各国个人破产法的重点之一。
(三)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
人格破产是指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后,其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丧失或受限。
不管怎么说,破产最终说明了破产债务人在信用及其他能力方面有瑕疵,因此,各国法律均对破产人的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如法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当事人“不能担任由选举产生的公职”。
复权是指解除对破产人的限制性规定,恢复其宣告破产前的法律地位。
复权制度的核
心是个人破产后多长一段时间得以恢复其原状,亦即受限的期限问题。
各国破产法在此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
如日本法为10年,法国为5年。
(四)相关配套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要想在我国真正施行,除了制定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外,还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有了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也有利于防止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
二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如美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个人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还有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
我国诚信缺失现象十分严重,已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
三是补充对个人破产欺诈行为的立法。
应在刑法上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以震慑企图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者。
如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有伪造凭据、虚假陈述、隐瞒财产等行为,可依照破产犯罪进行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1]李曙光.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政法论坛.2007(3).
[2]龙一平.关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构想.特区经济.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