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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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7〕311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公布期内主动整改,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的,我局可以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实施信用修复。
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原信用信息记录股室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原信用信息记录股室对其是否具有上述情形进行核查。
原信用信息记录股室对上述情形核查属实的,填报《信用修复审批表》和《“黑名单”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送政策法规股。
政策法规股根据其“黑名单”的级别将拟予以信用修复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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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或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审定后予以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记录予以公布。
认为社会法人整改不到位,由原信用信息记录股室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允许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将其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记录股室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原信用信息记录股室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申请人。
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需要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的,由信息提供部门相应股室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
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
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
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我局认定的激励和惩戒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实施激励和惩戒的股室提出异议申请。
相应股室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守信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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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信用信息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
第六条在异议处理期间,相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不予停止。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由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信用修复审批表
2.信用修复通知书
3.“黑名单”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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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用修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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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用修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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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端安监〔2017〕号)第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主动整改,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我局决定将你单位移出“黑名单”管理。
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跃龙路36幢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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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黑名单”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签报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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