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左宁刑诉背诵口诀整理法考冲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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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33】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 符合取监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9】国、恐、无、
死、没、缺
中院管辖的范围
【10 】身份不当回
避、违法违规回避、跨诉讼阶段回避
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理由
【11】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
【12】小兵找老大, 老大找组织
回避人员的决定主体:
(1)公安侦查人员: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
检察院自侦的受案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
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枉法罪;(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检与监竞合: 与监沟通,或全监, 或分管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3】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17】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8】准备、正在国公人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3.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5】一改就死
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34】被共监继
附民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检察人员: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长决定回避
(3)审判人员: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避;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
【13】盲精未,无死缺
应当通知法援:
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被判)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①需要双许可。辩护律师不仅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方可向他们调查取证
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 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2020 年刑诉背诵口诀大汇总
【1】显时特告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 16 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9】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8】病孕唯特届、没人又没钱
监视居住的对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14】刑罚、自由、能力
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5】现陪例外离开
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1】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找老大。
检察院自侦案件建议报捕: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8】核准追诉前: 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1)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 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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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侮暴虐亲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纯亲告罪;不含职务侵占
【19】暴力痛苦,威
胁痛苦,非法拘禁, 重复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排除范围
【20】暴力,威胁,
非法拘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言、陈述排除范围
【21】违反程序,影
响公正,无法补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排除范围
【22】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37】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哪都行。
讯问地点:
(1)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4】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0】逮面重认盲精未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32】无罪、免责、免罚,应当释放。管缓、附加、超期,可变可放。
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及结果: 应当立即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
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36】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 改变管辖
期间的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注意:移送后重算)
【3】上下左右
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
(1)上:父母
(2)下:子女
(3)左:配偶
(4)右:同胞兄弟姐妹
【4】不能撤诉、不
让上诉、不报食宿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5】代扣变同
单位犯罪:
(1)代:诉讼代理人问题
(2)扣:查、冻、扣问题
(3)变:单位消灭或分立合并问题
(4)同:诉讼权利、义务相同问题
【6】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不予起诉
(4)审判阶段:“显”:宣告无罪;“时特告”:终止审理,庭前可退检;“死”: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
【2】害人、被害、要钱的
当事人的范围:
(1)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害: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7】离变传扰灭
取保后应当遵守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5)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6)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6】一般人,直接去。被害人,双许可。书对书,口对口。
(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5】原告人不来, 撤诉处理;“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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