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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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7.06.14
•【字号】京财综[1997]753号
•【施行日期】199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财会人员
交流中心收取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的函(京财综(1997)753号1997年6月14
日)
北京市财务人员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会计电算化收费标准的请示”(京会交〔1996〕0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承办会计电算化考试时收取报名费、考务费及资料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d19146--010203c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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