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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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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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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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