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中的高度盖然性与盖然性占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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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中的高度盖然性与盖然性占优的区别证明标准中的高度盖然性与盖然性占优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对一
个主张或者推断的证明,在法定标准和证据评估中有一个区别。

虽然它们都需要在证据收集中提供有力的支持,但它们有一个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在法定标准和证据评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高度盖然性指的是在遵守法定标准的前提下,所有的支持性证据都应该经过评估和考量,从而将主张或推断的可能性变成把握度最高的程度。

也就是说,在准备案件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首先要收集并审查所有可以支持他们论点的证据,并在证据收集整理完毕后,确定哪个证据是最有力的。

相比之下,盖然性占优则指在遵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在多种可能结果中择优选择。

这意味着有可能没有一个证据能够支持主张或推断,但仍有可能在证据的多种结果中挑选出较为确定的一个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需要进行更多的判断,也就是要考虑到证据的各种复杂性以及各方可能提出的让步,以确定最终的结果。

在法定标准和证据评估中,这两种概念都被认为非常重要。

首先,在大多数案件中,高度盖然性都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完全把握真实情况的证据才能确保双方都能在审判中得到公平的处理。

其次,当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某一主张时,盖然性占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在法定标准下,可能的正确结果能够被正确地选择出来。

因此,只有理解证明标准中的高度盖然性与盖然性占优之间的区别,才能有效地确保法律案件能得到真实、公平的判决,以维护每个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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