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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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汇报制度
篇一:
事故汇报制度
事故汇报总体要求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发事件,矿调度室应立即弄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和人员情况,在组织抢救处理的同时,由当日矿值班领导按照事故回报的规定和程序,如实向集团公司总调室汇报或矿值班领导委托调度室主任像集团公司总调度汇报。
事故一时难以弄清准确情况的,也必须先汇报事故概况,然后再做多次补充汇报,不得迟报、瞒报事故。
人身事故、冒顶事故或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要传报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汇报规定
1、发生整个矿井停工超过30分钟或整个采区停工超过2小时的事故,5分钟内如实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2、发生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或事故隐患,立即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超过30分钟视为迟报。
A全矿井停电;
B主扇出现故障;
C地面火灾、井下火灾或井下出现高温点火; D瓦斯、
煤尘燃烧,爆炸;
E煤与瓦斯突出或动力现象;
F井筒或地面灌水、井下突水;
G排水房泵发现有隐患或进水、掩泵‘
H主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卡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并筒;
I运输机车碰头、追尾、车辆颠覆造成翻车和斜井跑车;J主运输皮带、采区运输皮带拉断;
K采面冒顶堵塞风流、掘进工作面冒顶堵人;
L瓦斯超限;
M瓦斯抽放设备应出现故障停运;
N发电设备出现故障或停电;
O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
P输电主干线路停电;
Q自营铁路运输中断;
R压力容器爆炸;
S矿井出现单回路供电;
T其他认为严重的事故。
其中:一级重大事故,如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大面积冒顶,全矿井停风、停电等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要立即报省局调度室。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0分钟内如实上报集团公司总
调度室;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死亡事故,要在8小时内传报由矿长签字的《死亡事故登记表》。
其中有死亡者,集团公司总调度应立即转报省局,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
4、应工农关系纠纷、劳资纠纷或其他原因发生的影响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30分钟如实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5、各种事故汇报记录必须书写清楚,装订清楚,不得涂改,并妥善保管。
6、对因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除罚款和责成补补报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7、对因迟报、瞒报事故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这里所提到的“迟报”为超过规定的汇报时间,超过35分钟,视为“瞒报”
篇二: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813
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
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
由安全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
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
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局。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
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
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
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煤业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300-5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三)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1500-20XX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四)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队(组)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五)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技能账户、安全低压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篇三: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新寨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
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
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
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
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财务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
由财务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财务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3、煤矿事故汇报流程图(附后)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
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
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
要求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
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
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
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医院出具证明交财务科,财务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财务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
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3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
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
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
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财务科、调度室、综合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
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