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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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2.07
•【字号】豫环审〔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914103247390691969)上报的由河南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各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冶炼烟气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铅≤0.7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废气满足该通知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

2. 废水。

本项目不新增产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及处理措施保持不变,全厂循环冷却水排水和处理后生活污水全部回用;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系统,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以及绿化用水暂存池,确保全厂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3. 噪声。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废。

生产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厂内固废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计、施工,固废堆场全密闭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加强对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监测,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解决。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不新增污染物排放,全厂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5.4434吨/年,氮氧化物2.9816吨/年。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批复有效期为5年。

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0年2月7日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县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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