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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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09-06-22 访问次数:
师大学校办〔2009〕55号
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暂住人口
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二
日
福建师范大学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园暂住人口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是校园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做好校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年满16周岁以上,无福州市(不含八县)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口,拟在本校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本校后3日内到校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凡户口未迁入本校的各类学生,包括自费生、培训生、进修生等,均应列入暂住人口管理。
各单位在其入学后7日内将学生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在校时间、暂住地点、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向保卫处报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无“四证”(身份证、计生证、务工证、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提供临时、长期就业机会或提供租房等。
第四条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暂住在宾馆、招待所等相应住所人员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由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凡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须建立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申报暂住登记,办理相关暂住手续。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使用外来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暂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详细登记造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使用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时,需
持本人身份证、校内担保人的担保书和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或意见书,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二)暂住人口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第八条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学生申报暂住登记时需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凭学生证及学校在读在学证明)前往保卫处开具登记证明,经属地公安机关驻校段警签字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暂住人员在校内变更暂住地址,需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保卫处在接到报告的2天内办理好变更手续。
单位或个人解聘、解雇暂住人员,房屋出租者与暂住人员解除租用合约,均应在暂住人员离开后7天内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暂住人员死亡的,留住单位或个人需立即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应及时报告暂住地公安机关,由暂住地公安机关视情通知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或房屋出租户,应当教育和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暂住人员,由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禁止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触犯法律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暂住证件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证人员,否则将追究聘用者的责任。
使用外来人口时故意漏报、不报、不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的,一经发现将限期外来人口搬出校外,并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留住暂住人口的单位或个人对暂住人员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其在校园内违法犯罪的,对留住单位及负责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给学校造成事故损失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暂住人员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学生证、暂住证、工作证、出入证等有效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拒绝管理人员查验证件,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处罚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暂住人口登记表.doc
主题词:保卫工作暂住人口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