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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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
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1
•【文号】国粮办检[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
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

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
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
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

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

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

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二、确保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准确可靠
省级、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收集、审核、汇总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在汇总报表时,要特别注意把本级的数据一并计入表中。

报表填写人员要准确理解表中每个项目的含义,注意表内的逻辑钩稽关系,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数据,并将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检查有无差错,避免漏报、重报、错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保证报表按时上报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报表,确保报表及时上报。

报表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将报表(纸质文稿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四、结合当期工作重点,报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案例是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剖析,有利于发现和总结违法、违规案件的发案规律,有利于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有利于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也有利于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为从典型案例入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请各省
(区、市)粮食局每期报送报表时,结合当期工作重点,报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每年报送典型案例数不少于2个。

各地报送典型案例情况将作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人:邓立
电话:************
传真:************
附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人员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附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表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统计表
说明:本表不包括行政执法队情况。

表内钩稽关系:2列=3列+4列;5列=6列+9列;6列=7列+8列;10列≥11列;1行=2行+3行+4行。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填表人:
填报日期:
表2: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统计表
表内钩稽关系:1列=2列+5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1行=2行+3行+4行。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填表人:
填报日期:
表3: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表内钩稽关系:1行=2行+3行;3行=4行+5行+6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6行≥7行。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
表4: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统计表
表内钩稽关系:1行=2行+3行+4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4行≥5行;1列≥2列;1列≥3列;1列≥4列;1列≥6列;1列≥7列;1列≥8列;1列≥9列;1列≥10列;1列≥11列。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
一、填报要求
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一二三季报数据截至日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年报数据截至11月30日。

调查表由县、市
(地)、省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填写,逐级汇总上报。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填表人要准确理解指标内涵,实事求是填写。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

各省(区、市)粮食局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将汇总结果(纸质文稿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二、主要指标解释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统计表
本表主要调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不包括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

“行政区数”按当前行政区划实有数填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填写设立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

其中,“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分开填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数”分“编办批准成立”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独立监督检查处(科、股)”两种情况填写。

“编办批准成立”又分为“独立设立监督检查处(科、股)”和“加挂监督检查处(科、股)牌子合署办公”两种情况填写,这两种情况均以编制部门正式下发文件为依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独立监督检查处(科、股)”以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发文为依据。

“已获得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数”既包括获得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员,也包括获得地方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其中“获得监督检查证的人数”单独填写(只要获得监督检查证就填写此项内容,获得监督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两证者也包括在内)。

“监督检查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填写“已落实经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和“已落实经费金额”两项内容。

其中“已落实经费金额”要以本级财政部门正式文
件中明确的专项经费为依据。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统计表
本表主要调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

“当地编办批准成立行政执法队数”填写经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队的情况。

其中,“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分开填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行政执法队数”指虽未经当地编办批准,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内部人员重新调整组建行政执法队的情况,具体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发文为准。

本项又分为“常设独立机构”和“常设非独立机构”两种情况,其中“常设独立机构”指组建的独立执法队,“常设非独立机构”指有关人员平时分散在各处(科、股)工作,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起开展工作。

省(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内设监督检查处(科、股)的同时,也成立了行政执法队的,即监督检查处(科、股)和行政执法队两个内设机构都存在的,要计入“内设监督检查处(科、股)和行政执法队同时存在”栏目中。

(三)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综合检查”指一次进行两个单项以上(含两项)内容的检查,计入“综合检查”中的数据,不再计入“单项检查”。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指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获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已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是否与收购许可条件相符等方面的检查。

“最低最高库存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指核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政策落实情况。

“粮食收购活动检查”指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具体包括: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况等。

其中,“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内容还包括委托收购企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情
况等。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指对最低收购价粮食、临时存储粮等委托收储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等销售出库政策情况的检查。

“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指对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等检查。

“粮食质量检查”指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环节的各项粮食质量检查。

“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指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检查。

“粮油库存检查”指与粮食、食用植物油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等有关的检查。

“其他检查”指包括对从事军粮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检查,以及上述内容以外的检查。

(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统计表
“案件总数”填写对违法违规的粮食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根据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相应填写在“粮食收购资格”、“最低最高库存政策落实情况”、“粮食收购活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质量”、“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粮油库存”及“其他检查”项目中。

根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方式,相应填写“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等项目。

注:请将此表填好后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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