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放寒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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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放寒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12.08
•【字号】教基函[2008]294号
•【施行日期】2008.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放寒假的通知
(教基函〔2008〕294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
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2009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放寒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寒假从2009年元月19日(腊月二十四)开始,到2月7日(正月十三)结束,2月8日(正月十四)新学期开学上课。

二、各县区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门)及各学校要妥善安排好学期结束和假期中的有关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两节”、“两会”及寒假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教策〔2008〕2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教办〔2008〕252号)精神,确保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文明、健康的寒假。

三、各校要认真研究、全面部署寒假工作,引导师生积极开展为留守儿童、农民工随迁子女、四川地震灾区在我市就读学生及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送温暖”活动。

积极倡导学生走入社区,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各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八项规定》,寒假期间不得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五、各校要切实做好假期值班保卫工作,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强化门卫管理和夜间巡逻,要保持信息联络24小时通畅,确保能够及时报告和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要在假期做好校舍维修、设备保养及新教材到校工作,提前制定好下学期的工作计划,确保新学期如期开学。

六、各县放假和开学时间可由县教育局结合农村实际提出具体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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