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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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消防法规简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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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的法律种类按权限大小可分为宪法、法律、命令、条例、规则和告示。

法律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审议通过,对国民具有直接约束力或规定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以法律形式公布的成文规范,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命令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总称。

根据制定行政机关的不同,命令分为由内阁制定的政令,各省大臣制定的总理府令、省令,省外局的行政长官或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以及从内阁独立出来的行政机关如人事院、审计监察院制定的规则等。

命令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来制定,超越法律规定的命令是无效的。

条例、规则是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法,也称为自主法、地方法。

告示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事项或其他事项,以文书形式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进行公告的一种行政方式。

告示一般无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

但是,对法令的内容进行补充的告示具有法的性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消防活动的法源。

日本的有关消防法律体系的构成大致划分为消防系列和建筑系列,其中消防系列如《消防法》、《消防组织法》、《消防法施行令》、危险品管理的相关政令、火灾预防条例等;建筑系列如《建筑基准法》、《建筑基准法施行规则》等。

下面重点介绍几部主要的法规。

1.《消防组织法》
《消防组织法》是规定消防组织及运营基本事项的法律。

首先规定了消防的任务是“通过对火灾的预防、警戒、扑灭和对伤病员的医疗紧急救护等方式保护国民的生命和财产,消除引发水灾、火灾、地震的各种直接因素,在灾害发生时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和尽可能减少损失。

”对消防机关的设置,《消防组织法》规定,在总务省的下属局中设立消防厅,并设立消防研究所、消防大学校、消防审议会作为其附属机关;市町村应设置消防本部、消防署和消防团的全部或一部分,都道府县原则上应设置消防学校和消防主管部门。

《消防组织法》本着地方自治的精神,着重强化了市町村消防的职能,规定:
①各市町村对本区域的消防事务负责,消防事务的管理由行政长官依据条例实施。

②消防费用由各市町村负担。

③各市町村处理消防事务的机关是该市町村消防本部、消防署或消防团。

④各市町村的消防事务不受消防厅长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行政管理。

但是,消防厅长官和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对消防事务进行指导或建议。

⑤各市町村行政长官必须按照消防厅制定的形式和方法,通过都道府县知事向消防厅报告火灾和其他消防有关情况等。

《消防组织法》还从行政上规定了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各自分担的消防事务。

国家行使的消防事务主要有:
①制定消防法律及消防行政必要的规定、标准。

②消防技术和统计的有关工作。

③对各地方公共团体消防事务进行指导或建议。

④大规模灾害发生时进行协调、指挥等。

都道府县行使的消防事务与国家的消防事务基本类似,主要是对辖区市町村消防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援助,主要有:
①设置消防学校对消防职员、消防团员进行教育培训。

②协调市町村之间的人事交流。

③危险物管理、消防设备士资格证有关的事务。

④大规模灾害发生时进行协调、指挥等。

市町村行使的消防事务包括:
①设置消防队、医疗紧急救护队为辖区居民提供服务。

②根据消防法律制度对居民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消防行政的目的等。

2.《消防法》
《消防法》是规范日本消防防灾制度和业务的一部重要法律,最早颁布于1949年,共10章47条。

颁布至今历经150多次修改,虽然条文总数还是47条,但内容已大大扩充。

《消防法》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火灾预防、危险物管理、消防设备、火灾警戒、灭火活动、火灾调查、医疗救护和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等。

总则主要阐述消防法制定的目的和常用法律术语。

火灾预防章节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建筑许可消防同意、防火管理人等火灾预防基本制度。

危险物管理章节主要对危险物的贮藏、运输、使用,危险物设施的设置、变更,危险物场所的管理、维护,危险物保安监督人员的管理等予以规范。

消防设备章节主要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维护,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人员资质管理、消防机械设备的检测认可等。

火灾警戒章节主要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在高火险等级的气候条件下在预防火灾方面应履行的职责。

灭火活动部分主要规定公民发现火灾报警的义务、消防部门在扑救火灾中享有的权限等。

火灾调查主要规定公民、法人和消防部门在火灾调查中应履行的职责。

医疗救护业务章节主要规定各级政府在开展医疗救护业务方面应履行的职责。

处罚章节主要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及额度。

《消防法》除对具体消防制度和业务进行规定外,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用了很大篇幅规定危险物保安协会和日本消防检定协会两个财团法人的设立、机构、管理、业务、监督等具体事项。

由于消防法赋予了危险物保安协会和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这两个消防团体在辅助消防行政管理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建筑基准法》
《建筑基准法》是日本为战后经济复兴于1950年通过的一部法律。

作为建筑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与建筑物的用地、构造、设备及用途相关的安全、防火、卫生上的最低技术标准,并与其姊妹法律《都市计划法》一起构成了日本建筑法律的基本框架。

《建筑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规定、技术规定和制度规定三部分。

总体规定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法律用语的定义、法令的适用范围及处罚规定。

技术规定主要内容有单体建筑的构造、防火、采光、通风、日照、避难、灭火、内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方面的规定;综合建筑群的用地、道路、形态、外观、防火等方面的规定。

制度规定主要内容有手续规定、行政制度、建筑协定和行政救济等。

《建筑基准法》与消防行政业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建筑基准法第93条有3款内容规定了建设行政与消防行政的相互协作关系。

第一款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建筑物办理行政许可、确认手续时,未经辖区消防长或消防署长的同意,不得对其进行许可或确认。

第二款是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在受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时,如果该建筑物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关于防火的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同意。

第三款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到建筑物新建或大规模修缮申请时,必须通知辖区消防长或消防署长。

这三款内容和《消防法》第7条共同构成了建筑许可消防同意的法律基础。

此外,《建筑基准法》及其施行令中有关防火的条款达34条之多,这些内容大部分为技术性条款,如建筑物的不燃性能规定、建筑结构、防火分区、防火墙、人员疏散要求等。

4.《灾害对策基本法》
《灾害对策基本法》制定的背景是1959年9月袭击日本中部的伊势湾台风,共造成超过5000人死亡和失踪,财产损失逾7000亿日元。

这次特大自然灾害,暴露了日本防灾对策上组织不统一、责任不明确、防灾缺乏计划性、统一性等弱点。

以此为契机,日本国会于1961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本法。

该法从组织上规定了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都应设置防火委员会,并制定各自管辖区域的防火基本计划,中央防灾委员会有关省厅负责制定防灾业务的具体措施,并指导地方公共团体实施。

此外,《灾害对策基本法》还要求各行政主体依据本法及各自防灾计划,在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措施、灾区恢复生产等实际防灾活动以及财政金融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灾害对策基本法》与消防部门有着密切关系。

首先,在各市町村防灾会议制定的区域防灾计划中,都赋予了消防部门在一线抢险救灾的职能。

各消防部门制定的消防计划,必须与所在市町村的区域防灾计划协调统一,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其次,1961年修改的《消防组织法》明确规定,各市町村制定的消防计划,不仅应包括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内容,还应针对火灾以外可能发生的其他灾害如地震、海啸、风灾、雪灾、山崩、山体滑坡等一切灾害,制定能保证消防部门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活动的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经常进行训练。

具体而言,消防计划与区域防灾计划的关系是:
①消防计划是以区域防灾计划为依据,制定消防部门自己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其中对与
火灾预防和控制有关的消防设施、地理条件、气象条件等特殊因素都进行了周密考虑。

②消防计划可视为区域防灾计划实施前,针对小规模灾害消防部门开展的具体活动计
划。

③消防计划能确保区域防灾计划区分灾害的不同种类,灵活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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