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三国两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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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亲审大案或亲自录囚

(二)刑讯制度的人道变化 (三)制止亲属出庭作证 (四)上诉和直诉制度的改进 (五)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与 法律儒家化的加深
第一节 魏晋南北朝立法活动
一、魏晋南北朝的立法背景 1、朝代更迭频繁 2、法律儒家化进一步深入
二、法制概况
一、三国法制概况
二、两晋法制概况
三、南北朝法制概况
三、罪行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一、八议制度 二、官当 三、重罪十条 四、准五服以治罪 五、存留养亲
一、八议制度入律
四、“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 成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 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 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只要是亲属之间 的讼案,依律先要讲求尊卑亲疏名分,弄清伦 理上的名分义务,然后才适用法律。即“亲亲 尊尊”的宗法伦理大于案件事实上的是非曲直。
“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儒家化的最明显标 志。
“八议”制度源于《周礼·秋官·小 司寇》之“八辟丽邦法”。汉朝虽有对官僚 贵族犯罪奏请皇帝或朝臣集议判决的事例, 但尚未进入法典成为正式制度。
曹魏制定《新律》时,开引礼入律之首, 将“八议”制度直接写进律典。
不仅标志着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的特权走向 法律化、制度化,也标志着礼制与刑法的进 一步融合,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加深。
二、“官当”制度正式形成
“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 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抵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继“八议”之后对贵族官僚犯罪 的又一法定优待。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在法律 上相继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
三、“重罪十条”之首创
“重罪十条”首创于《北齐律》。 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 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此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中“十 恶”之源头。 “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 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 不义、内乱。
(一)律学的传承 (二)此期律学发展的特色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大多仍称廷尉。新变化:三国时孙 吴政权称“大理”,北周改称“秋官 大司寇”。北齐的中央法司亦称“大 理”,其官署称“大理寺”。 (二)地方司法机关 分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 不分。
五、“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当死罪 或流罪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 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别又无成年男丁 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 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 原判刑罚执行的制度。 该制度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 合的典型体现。
第二节 律学的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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