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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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航行自由: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
建设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
捕鱼自由:捕鱼自由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
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