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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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
众组织,是学校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学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教职工的合
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学校工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职工意愿,发挥职工主人翁精神。

3. 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适应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丰富工会工作内容。

二、组织架构
第五条学校工会设立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工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七条学校工会设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设组长
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

工会小组在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三、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主持工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会工作计划。

3. 代表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4.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向学校建议有关事项。

5. 协助学校解决教职工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

6.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咨
询和服务。

7.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
生活。

8. 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九条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1. 主持工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会工作计划。

2. 代表工会与学校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3. 参加学校有关会议,了解学校工作计划、改革措施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 协助学校解决教职工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

5.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6. 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有权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答复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四、活动与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应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应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学校拨付的工会活动经费。

3. 工会举办的经营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五、纪律与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全体成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工会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对违反工会工作纪律的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撤销职务的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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