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公款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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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款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公款旅游行为,防止滥用公款,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公务旅游活动,所有参与单位公务旅游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单位公务旅游活动应当以公务为目的,坚决杜绝公款旅游。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旅游管理制度,确保公务旅游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旅游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六条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务旅游的管理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公务旅游计划,提前报备单位领导。

第九条单位公务旅游的组织人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明确公务旅游的目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名单。

第十条领导人员在公务旅游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公款,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十一条参加公务旅游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超支或虚报。

第十二条公务旅游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公务旅游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章公款旅游的禁止
第十四条单位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
(二)使用公务差旅经费进行私人旅游活动;
(三)接受他人或企业的旅游赞助;
(四)滥发出差、出访等公务旅游手续;
(五)利用公务旅游名义安排虚假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公款旅游行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责令退回相关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旅游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九条单位领导应当定期对公务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务旅游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鼓励其为公务旅游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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