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窗口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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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窗口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葛洪;张欢
【摘要】<正>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关乎当前和未来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
但对于那些没有工作单位以及灵活就业的社会人员,或是暂时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能不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怎么缴纳,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呢?下面就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对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做一简要介绍。
一、个人能不能缴纳社会保险?根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天津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天津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按照相关费率自行缴纳城镇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3(000)001
【总页数】3页(P22-24)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障问题;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失业人员
【作者】葛洪;张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关乎当前和未来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
但对于那些没有工作单位以及灵活就业的社会人员,或是暂时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能不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怎么缴纳,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呢?下面就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对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做一简要介绍。
根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天津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天津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按照相关费率自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天津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2.年龄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在校学生除外)。
满足以上条件的个人可以在个人窗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而保证个人能够享受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急诊留观等医疗相应待遇。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必须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相应缴费手续。
1.所需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原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其中材料(2)和材料(3)需要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和存档机构办理和领取,材
料(4)则只针对个体工商户而言。
2.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社保分中心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单》;在个人缴费窗口核定参保缴费手续,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凭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或到指定银行营业部门缴费。
其中指定银行目前包括天津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农商银行等。
3.办理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次月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例如,某人于2012年12月26日前往社保分中心,可以办理2013年1~12月份的个人缴费业务,且打印出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需要在2013年1月15日前缴费,超过15日则可能无法正常缴费。
4.医疗保险的特殊规定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缴纳养老保险,且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还有相应的等待期规定。
具体如下:
(1)首次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即连续缴费6个月后,自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曾经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员,间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等待期为6个月,自重新缴费当月算起。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退休医疗享受则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男缴费满25年、女缴费满20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2.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
养老保险若在到达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没有缴满15年,可
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而医疗保险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选择按照退休当年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向后趸缴至达到年限,从而保
证医疗待遇的享受。
由于养老保险和退休医疗待遇都有相关年限要求,这使得能否补缴以前年度的保险变得极为重要。
1993年之后曾经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个人,可自养老保险中断的月份开始补缴养老保险,但需要缴纳相应的保值费用和滞纳金。
对于1993年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在1993年之后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由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开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后,可自1998年1月起进行补缴,并缴纳相应的保值费用和滞纳金。
没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也没有在1993年之后缴纳过养老保险的新参保个人,只能从新参保当月向后缴纳养老保险,不允许向前补缴。
对于医疗保险而言,最早缴费时间为2003年7月且必须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即2003年7月以后凡是有养老保险缴纳的月份均可补缴医疗保险,并自2005年3
月以后需要缴纳相应月份的利息。
个人缴纳保险需要按照一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
2013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5410元和2310元,缴费比例为20%。
个人可以在2310~5410
元之间选择任意金额作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其中基数的8%计入个人
账户。
例如,某人按照2310元的基数缴纳2013年度的养老保险,每月缴纳的费用为2310 ×20%=462元,其中2310× 8%=184.8元计入个人账户,而2310
×12%=277.2元计入统筹基金。
按照基数2310元缴纳2013年全年养老保险费
用为462×12=5544元。
2013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310元,缴费比例为7.3%。
此外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为在职人员230元、退休人员330元。
例如,某人缴纳2013年度的医疗保险,每月缴纳的费用为2310×7.3%=168.63元,全年缴纳168.63×12=2023.56元。
此外还需一次性缴纳230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所以2013年1月份结算期,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最低费用合计为7797.56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金额仅指2013年1月结算期的数值,因为进入2
月结算期后医疗保险需要补缴1月份的利息,并以此类推。
根据规定,补缴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保值费用。
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加收保值费用,并按历年计账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用;补缴2011年7月1
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而补缴2005年3月之后的医疗保险则需要按月收取一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