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可编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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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政府2001年第63号决议附件
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1、进口商品以本办法确定海关价格。

2、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估协定(以下称协定)和关税税率法以6种评估方法确定
3、海关部门要检查报关者是否准确、真实地确定了海关价格。

对于该决定,进口商有权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部门对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做出解释.
第二章海关价格确定办法
4、确定进口商品海关价格时遵循以下6种办法:
1/交易价格办法
2/一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
3/同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
4/区别价格办法
5/合并价格办法
6/关联办法
第一种办法:交易价格办法
5、该办法是海关基本评估办法.以交易价格办法确定海关价格时,商品运到蒙古国境内所产生的,在交易价格中没有反映出来或交易价格之外并有外贸、财务、会计统计凭证的以下开支也计算在内。

5。

1商品运抵蒙古边境的运输、装卸及保险费用(以下以字母“Т"表示)
5.1。

1运输费用
5。

1。

1。

1与运输凭证相关的一切费用。

5.1。

1。

2以EXW(工厂或出口商交货)和FAS(出口商港口交货)等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商品从出口国运出所需出口凭证的相关费用(如出口许可证及其它类似凭证、报关费用等)。

5.1。

1。

3运输工具及集装箱使用费或租赁费。

解释:运输商品的集装箱除包括运输货物的专用集装箱外,还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其它容器(如ёмкость*油罐车等)。

如果货物属免费运输或购买者以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则按同类运输工具当时的保价收费标准计入海关价格。

以公路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没有以上所述凭证的情况下,按该运输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凭证计算,或把该运输工具所消耗的燃料、司机的工资、运输工具的损耗计入海关价格.
5。

1。

2商品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存储、转运及保管费用
5。

1.2。

1商品通过几种运输工具运抵边境情况下,从一种运输工具移送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转运、装卸、存储等费用。

5.1.2。

2运输过程中对商品的加工,即与保障该商品的完整、质量等相关的一切费用都计入海关价格.如保温、保湿、通风、冷藏费用,如商品为动物,则包括其饲养、医疗等费用.
5.1.3保险费用
为防止在本条第1款第1项、第1款第2项提到的运输、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对商品所投的保险也计入海关价格。

保险费以保险合同或保险证明为依据。

解释:如果以EXW及“F"类(FCA-货交承运人,FOB-离岸价格等)供货方式签订合同,则以上所述各项费用要计入交易价格。

5.2购买商品时,购买者支付或要支付的代理及中介费用、商品的包装费用(以下以字母“К”表示)如果未计入交易价格,则以有关支出凭证为依据,计入已支付或要支付的费用中,并以此确定海关价格。

5.2。

1中介费及参与商品销售的代理商的收费
5.2。

2与进口商品一体的容器、包装、货柜(集装箱除外)的价格
在运输及其它合同中有所反映或有某种凭证为依据的情况下,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货柜的费用按货物的数量分摊到每次运输中。

所谓容器、包装费用包括:
-内包装盒、袋、容器等(即零售商品的盒、袋、纸箱* 塑料包装等物品)的价格
-外包装盒、袋、容器等(即出口用纸箱、木制及胶合板容器、铁桶等)的价格
-其它包装辅助材料(纸板泡沫板、秸杆、纸、碎末等)的费用.
-包装工作(如商品装箱、包装、密封、填写地址、标识及其它文字等)的开支
解释:与商品一体的容器、包装(如瓶装酒或瓶装果酱)根据“商品区分、编号系统”的分类划入同一编号。

这种情况下,容器、包装(瓶子、玻璃容器)的费用大部分已包括在商品价格之中。

如果商品包装在购买者自己购买的集装箱、油罐车等容器之中,则商品与集装箱、油罐车的价格分别计算。

5.3为生产或向蒙古出口商品,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或生产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的成本的相应部分(以下以字母“Д”表示)
所谓成本的相应部分应理解为商品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或扣除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原料浪费、正常损耗后的成本.
此类费用包括以下商品、劳务、服务的成本、费用:
5.3.1进口商品组成部分的材料、组件、部件及类似物品;
5.3。

2生产该商品时使用的工具、模具、样品及类似物品;
5.3。

3生产该商品所消耗的材料(润滑材料、燃料、能源等);
5。

3.4生产该商品时必要的且在蒙古国以外做出的技术及更新决定、装饰及设计工作、蓝图及技术图纸.
5。

4作为商品的销售条件,由购买方直接或间接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专利费用(以下以字母“П"表示) 该费用只包括专利及知识产权类的费用:
5。

4.1向依法拥有专利或新产品、新创意者支付的费用;
5.4.2因使用商标或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标志而向商标拥有者支付的费用;
5。

4。

3向作者支付的著作权或知识产品使用费用。

解释: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品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被复制、生产、翻译、散发的权力,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适用于以下作品:
-文学作品(小说、杂文)
-音乐作品(乐曲、交响乐、歌曲等)
-艺术作品(绘画、雕塑等)
-明信片(card)及技术图纸、照片
-电影作品(纪录片、故事片等)
知识产权费用在下列情况下累加到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中:
-商品仅涉及知识产权费用;
-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知识产权费用单独列出。

5。

5购买者从商品的销售、消费、使用收入中直接或间接向销售者支付的部分(以下以字母“О”表示)
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如有购买者从商品的销售、消费、使用收入中向销售者支付确定数额的条款,则该部分费用计入商品海关价格.
如果在报关期间向销售者支付的数额不能确定,则可由海关部门同意的第三方审核人员(audit)确定后通报。

如果在报关期间不具备确定向销售者支付数额的条件,则使用确定海关价格的其它办法.
5.6应从已支付或要支付的商品价格中扣除的费用(以下以字母“Х”表示)
作为单独的成本摊入已支付或要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中的以下费用,应从海关价格中扣除.
5.6.1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等商品进口以后安装、组装、建立、维修以及技术援助、培训等费用。

5。

6.2商品进口以后的运输费用
以DDU(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不需支付关税)或类似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口后的运费从交易价中扣除。

5。

6。

3进口国的关税及其他税费
以DDP(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需支付一切税费)或类似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口后的运费及税费从交易价中扣除。

由此,根据第一种方法,按以下公式确定海关价格:
ГY=ХY+/Т+К+Д+П+О/—Х
ГY-海关价格
ХY-交易价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
Т+К+Д+П+О-运费、代理费等第一种办法中第1-5条涉及的附加费用
Х-该办法第6条所指的应扣除费用
在同批运输多种货物的情况下,可按每种货物重量所占货物总量净重(即总重量减去运输工具的重量)的比例来分摊各种应增加、扣除的费用。

此外还可按体积或价格比例来分配。

5。

7如具备以下条件,则不适用交易价格办法:
5.7。

1购买者使用、消费、销售商品的权力受到以下及其它限制的情况下:
5.7.1。

1蒙古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权力机关限制,或提出此类限制要求的。

5。

7。

1。

2进口商品的销售地区被指定.
5.7。

1。

3待评估的进口商品价格受到已知的、不可改变的限定。

如具有限制与商品的使用、消费、销售及销毁等权力相关的条约合同(如委托合同等),则不适用第一种办法,即交易价格办法。

5。

7.2待评估商品的交易和价格受到某些导致该商品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要求的影响、制约的情况下.
待评估的进口商品的交易和价格如果受到某些条件或意见的影响、制约,并由此导致其海关价格无法确定,则该交易价格不予以承认。

如:
5.7。

2。

1进口商品的价格由卖方以向买方附加销售一定数量的其它商品为条件确定的.
5.7.2.2待评估的进口商品交易价格与买方向卖方交换销售的商品的价格有关系的。

5.7.2。

3用类似以购买部分成品为条件而销售半成品的方式,为支付与待评估进口商品无关的费用而
确定交易价格的。

解释:在外贸中,尤其是在边境贸易中,以上交易方式经常遇到.特别是易货贸易合同及通过临时口岸从邻国进口的商品价格,大部分受到以上所述条件、约定、要求的影响、制约,故不适用交易价格办法。

5。

7.3销售、消费、利用进口商品所得收入中应付卖方的份额无法确定的。

5。

7。

4买卖双方具有影响交易价格的相互关系的。

根据协定,具有相互关系的双方有以下几种情况:
5。

7.4。

1互为对方企业的员工或经理。

5.7.4。

2是企业的法定合作者.
5。

7。

4。

3一方为雇佣者,另一方为劳动工作者。

5。

7.4。

4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占有对方5%或更多的股份。

5.7.4.5一方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对另一方进行监督。

5。

7。

4。

6双方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监督。

5。

7。

4。

7双方直接或间接对第三方进行监督。

5。

7。

4.8为同一家庭成员等。

如果具有相互关系的双方进行了交易,其交易价格与下面的基准价格“非常接近”,则可适用交易价格办法:
-进口到蒙古国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无相互关系交易价格;
-用第二、第三种办法确定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得到过海关部门认可的海关价格。

然而在与以上所述基准价格进行比较时,要考虑交易的阶段、水平、商品的数量、协定第8条规定要明确的要素,以及无关系买卖双方贸易中应有的由卖方负责而尚未支付的费用。

“非常接近”包括进口商品的外观、生产特点、商品进口时的季节、价格差别等指标.
5。

7。

5报关者在申报海关价格时所使用的信息、帐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无外贸及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凭证的证明,则不适用交易价格办法。

第二及第三种办法:一类及同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
6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如不能用第一种办法确定,则用与等确定海关价格商品同时或近期进口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交易价格确定。

近期是指被评估商品报关之日前90日。

7根据第二、三条海关价格确定办法确定交易价格时,以同一贸易水平(厂家直销、批发、零售等)、近似数量进口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交易价格为基础。

8一类或同类进口商品的交易价格是指海关部门承认的、根据协定第1条及第8条确定的海关价格。

但协定第8条第2款所指的与运输相关的费用需根据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的类别重新确定。

例如:如果待评估商品是通过铁路运输进口的,而用以类比的一类及同类商品的交易价格是按空运确定的,则从该交易价格中减去空运费用,再加上铁路运输费用,以此确定海关价格。

同时据此校正运输距离。

9进行以上的校正时需有相关的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没有此类凭证,或者不具备校正的条件,则不能用第二、三条办法来确定海关价格。

10“一类商品”指物理特性、名称等所有指标相同的商品。

符合该解释的商品如果外观上有细微差别,不影响把其视为一类商品。

11“同类商品”指尽管并非所有指标均相同,但具有相似用途、在买卖时可相互替换、基本特性、组成部分相似的商品。

为确定是否属同类商品,该商品的质量、名称、商标均作为考虑的因素。

12一类及同类商品的概念中,“物理特性”指该商品的实际特征.实际特征包括:
-大小、形状
-技术及其它特性
-生产工艺等。

第四种方法:区别价格办法
13不具备用第一、二、三种办法确定海关价格条件的,转用本办法。

待评估的进口商品或一类和同类商品如果曾在蒙古国销售,则适用本办法。

14按本办法确定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时,以进口商品或其一类商品和同类商品在进口时或近期(不超过90天)最大数量销售给无相互关系者的单价为基础,减去以下费用:
14.1已付或应付的一般代理费用及同一大类商品在蒙古销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根据条约规定,同一大类商品指在特定厂家、生产领域内生产的商品.
14。

2 在蒙古国境内产生的运输、保险及其它一般附加费用。

14。

3进口、销售该商品时在蒙古国支付的关税及其它各种税费。

选择基础价格举例:
评估基础。

如果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了同等数量的商品,则选择最低的价格为基础.
15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时,如没有一类或同类商品在国内原装销售的情况,可根据报关者的要求使用对商品进行加工后的价格。

但在以下情况下不使用加工后的价格:
15。

1进口的一类或同类商品在加工过程中失去了原有的特性。

15。

2虽然未失去原有特性,但对加工后的最终产品的价格影响微小。

如:大衣的扣子对大衣价格的影响微小,所以不能以扣子的价格来确定大衣的价格.
16可根据报关者的要求选用第四、第五种办法的任一种。

第五种办法:合并价格办法
17下一种办法为合并价格办法,合并价格由以下价格、成本、开支等组成:
17.1待评估的进口商品在生产时所消耗的材料、生产和加工的费用或成本。

17.2待评估商品的同一大类商品在交易中反映出的、生产者在向蒙古国出口该商品时的总支出和赚取的利润。

17.3蒙古国境外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第六种办法:关联办法
18该办法是最后一种评估办法,且待定的海关价格应以之前已确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

关联办法有两种基本执行方式.
19第一种方式是把前五种办法规定的要求、条件减少、降低、放宽的执行方式。

第一种办法:报关者提供的某些价格、费用等在没有相关凭证证明的情况下,使用海关部门及其它进口商拥有的类似的有证明的信息,其它费用也依此进行类比来确定海关价格格。

第二和第三种办法:比较的期限不是90天,而是6个月,1年和2年。

对商品的要求放宽或减少对生产者、
货源提出的条件.
第四种办法:国内销售的期限限制可以延长.基础价格的选择放宽。

不考虑加工后的细小变化,或一并计算入内.如果国内市场没有销售过一类或同类商品,则采用同一大类商品为标准。

第五种办法:可参照其它类似商品的价格、成本来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与成本。

至边境的运输费用可参照其它商品的费用确定。

20第二种方式是可参照国际贸易实践及当时的其它交易信息来确定海关价格。

用这种方式确定海关价格时,采用以下贸易信息:
20。

1销售者的价目表、参考价格及市价表、目录册.
20.2统计信息,通用费用标准,代理费用。

20。

3出口商价格意见,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所信息,分类报刊信息,大型进口商的合同及其价格.20.4国际互联网上公布的出口价格、贸易信息。

20。

5邻国向蒙古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研究。

20。

6向海关通报的当时的商品平均价。

21用关联办法确定海关价格时不能采用以下价格:
21.1蒙古国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的价格。

21.2用于报关目的,在两种可选价格中选择的高价格。

21.3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边境进口商品价格除外)
21。

4除用于确定一类或同类商品的合并价格以外的生产费用。

21.5向蒙古国以外的国家出口的商品价格.通用的出口价格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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