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度青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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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度青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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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
度青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2019〕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2019年度青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2019年度青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 号)和《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潍政字〔2016〕24号),在“三八六”环保行动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不断深化“三八六”环保行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水环境管理,全面提高生态美丽青州建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水生态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力巩固2018年我市水环境治理成果,确保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全面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标准,南阳河、弥河市控,北阳河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黑虎山水库、仁河水库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要求;赤涧、大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
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标准分别达到40mg/L、2mg/L和0.4mg/L以下,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级A 排放标准或达到再生水利用要求。
2019年12月底,弥河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主体完工,具备进水条件,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万吨/日。
到2019年底,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
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
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污水溢流等问题,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
科学调配北阳河、弥河控制单元内污水处理厂水量。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所有城(镇)新建道路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新建城(镇)新区均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住建局牵头, 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按省定时间要求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以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加快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住建局牵头,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
委会参与)
(4)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所有非法污泥堆放点。
2019年6月底前,确保青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投入运行。
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进一步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
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5)大力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可利用资源。
于2019年4月底前,重点建成日焚烧垃圾8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积极引导企业拓展垃圾焚烧产业链,以垃圾焚烧项目为中心,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农林废弃物处理等相关产业链项目。
(环卫局牵头,发改局、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环境准入。
按照“标准领先、强化监管、倒逼转型、淘汰污染”的原则,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化工、化纤、印染、钢铁、焦炭等重点行业以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汇水区等敏感区域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
(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生产工艺。
(经信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
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以氨氮、总磷、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和造纸、化工、化纤、印染等废水排放量大的行业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完成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经信局、环保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4)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化工集聚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按照省、市进度计划完成“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
(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5)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
按照省、市进度计划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放状况基础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
新建、搬迁化工、电镀等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必须入园管理,
现有企业逐步实现园区化。
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
(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推进农村污染综合整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贯彻执行《青州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青州市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到2019年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90%,污水处理利用率达6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9%,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到2020年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92%,污水处理利用率6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1%,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对村庄及其周边500米以内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全市无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的村庄达到30%,到2020年达到50%。
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
(畜牧局牵头,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
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
到2019年底,全市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4%。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农业局、农机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水利局、质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河滩、湖滩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
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全市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要求。
(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全市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
2019 年改造农村厕所4880户,涉农街道办事处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 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生活垃圾市镇村收集处理全覆盖治理成果。
(住建局牵头,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参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负责落实)
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9年新完成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5)防治渔业养殖污染。
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禁止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作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活动,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采用人工投饵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作业造成水质污染的一律予以取缔。
渔业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渔民转产、转业。
(农业局牵头,水利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二)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严格执行用水管理制度
(1)控制全市用水总量。
到2019年底,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8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 GDP取水量降低到21.21立方米以下。
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
加强取用水计划动态管理,对突破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实行区域限水。
(水利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严格用水计划管理,加强用水计划动态管理,计划总量严格控制在公共供水单位取水计划内,根据情况压减和调整用水计划。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发展农业节水。
实施部分水库、引河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减少输、配水环节损耗。
大力发展以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为主要内容的田间节水工程建设,逐步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到2020年底,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8以上,基本实现农业灌溉节水化。
(水利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抓好工业节水。
鼓励企业加大节水设施投入,对传统产业进行设备更新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节水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消耗。
加强企业内部生产环节水处理工艺改造,增加循环水利用设施,提高企业内部水重复利用率。
到2020年底,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到1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
(经信局牵头,住建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4)加强城镇节水。
强化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提升,加强供水管网检测、巡查、维修和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到2020年底,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9.5%以内。
(住建局牵头,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5)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加强入河、湖及引水干渠排污口监督管理。
按照省计划要求,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
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制定实施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
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水利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实施再生水综合利用
(1)编制实施中心城区节水专项规划。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资源,重点提高饮用水水源区再生水利用率,减少入河量,替代工业生产、生态绿化道路清洗的新鲜水开采。
火电、钢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要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住建局牵头,经信局、财政局、规划局、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新建景观用水必须使用再生水作为主要补充水源;全市日处理量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基本实现再生水全循环、全回用。
(住建局牵头,规划局、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 的居住小区,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已建成的单体中水利用工程要实现全部正常运转。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规划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三)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1.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1)科学划定生态红线。
根据省、市进度计划完成生态红线分区和边界勘定工作, 将重要水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
(环保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水利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留足城市水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规划局牵头,水利局、
国土局、住建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按照省、市进度计划完成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
市饮用水检测机构与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定期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勘定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设置界标和宣传牌;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
新建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
(经信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国土局、水利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牵头,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加强流域湿地建设与修复
(1)建设河道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
(住建局、林业局牵头,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强化已建湿地的日常管理。
将现有人工湿地净化工程的正常运转纳入日常管理,明确责任部门,提供必要的运行资金,确保水生植物群落的稳定性,恢复河道自然净化能力,使现有人工湿地发挥应有的净化和水质保障作用。
(林业局牵头,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配合省里开展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环保局、林业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管理
1.落实水环境管理制度
依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按照省、市进度计划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按照要求,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环保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监测网络。
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重点推进在线监测,逐步实现省控以上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全覆盖。
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市控以上河流控制断面、污染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和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2)健全监管机制。
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进一步完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
(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投入生产、未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4)加强企业监管。
全面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各类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参与)
3.强化水环境风险防控
(1)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全面摸清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