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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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和各级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

2011年7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移交省教育厅或所在市;原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统一归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商部门在登记新公司时,对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已经核准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事业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或企业年检时,需重新规范其业务范围。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对所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由省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快企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步伐。

对于经工商、编制部门登记有“教育培训”、“教育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办班办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工商、公安、民政、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符合举办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将举办者及法人信息、办学培训情况信息和原审批文件等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结果。

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

按照统筹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资源,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实行退出机制。

省教育厅要统筹规划,继续加强对市属、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支持和指导。

三、规范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
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抓紧制订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省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校统一命名为体现学校专业特点的“×××学校”、“×××成人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和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统一命名“×××专修学院”;培养中级工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的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预备技师的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

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已经冠以“×××学院”名称的培训机构,须于2011年4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印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自2011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规范联合办学、分点办学或出租校区办学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办学行为: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
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高等学校及以下单位对外办学或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五、严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纪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无招生资质的各类机构不得招生。

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考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招收“预科生”、“跟读生”、“免试生”、“进修生”和委托个人、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学历教育学校校外教学站(学习点)不得自行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包括教育咨询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招生广告;有关新闻媒体在刊发教育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时,要认真核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生章程(简章),对刊发广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物价、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对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乱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公办学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七、加强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陕西省加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同志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农业、文化、监察、审计、编制、物价、工商、广电、新闻出版、扶贫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加强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我省教育与培训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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