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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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干货!刑事案件卷宗阅卷的方法和技巧

超级干货!刑事案件卷宗阅卷的方法和技巧

超级干货!刑事案件卷宗阅卷的方法和技巧来源:九章刑辩一份绝对值得收藏的刑事案件阅卷操作指引。

12年刑事审判经历,十多年刑辩律师从业经验,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利律师20余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和心血凝结于此“万字言”。

十二年从事法官职业的刑事审判经历,十多年的律师工作,办理了百余起刑事案件,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两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

(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照片、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报告、侦查实验报告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视频资料部分,这部分材料在前几年的刑事诉讼卷宗中没有,近几年由于对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都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要全程录音、录像,所以才有了这部分内容。

一般没有独立的卷宗,通常以光盘的形式随卷移送。

二、卷宗的查阅与复制《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复制光盘,或者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1、先搞清楚你所要面对的是什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要搞清楚案件卷宗的性质。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整个过程是一个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但是刑事案件卷宗却是依照办案人员的主观意愿所“制造出来的”。

我们说“刑事案卷是制造出来的”,并非指责办案单位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而是说办案人员不可避免的依照自己的主观逻辑而组织、排列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

特别在目前刑事审判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嫌疑人、证人的书面笔录定罪的前提下。

询问/讯问人在发问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带着挖掘犯罪、认定罪行的主观目的去工作的。

所以说一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它的整个卷宗材料就是围绕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制作的。

明白了卷宗背后所潜藏的如此强烈的主观意愿,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就不会再轻易的根据卷宗而下结论。

律师阅卷的目的不仅为了与嫌疑人进行事实核对,还要积极去寻找出嫌疑人自己并不知晓的对其有利的隐藏线索。

2、不要被海量卷宗所吓倒从理论上来讲刑事案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极为严谨,你很少看到一起刑事案件的卷宗只有薄薄的一本或者两本。

当然也有例外,山东济宁一起嫌疑人并没有认罪的强奸案的卷宗,包括程序材料在内竟然仅仅80几页,像这样严重不负责任草率结案的情形几年来已经很少出现。

我所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卷卷宗放在桌上都有一尺来高,曾经在湖南娄底受理的刘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卷宗材料多达200多卷,仅一审判决书就有500多页。

但是无论卷宗有多厚都不必被它吓到。

我们前面说过,这些卷宗都是“人”制作的。

这些人制作的卷宗是依照特定罪名、遵循某种脉络、按照某种逻辑而叠加出来的。

查看卷宗总比制作卷宗要容易,对不?3、“起诉意见”就是案卷导航新刑诉法修订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要求查阅卷宗。

因此,这时候我们接触到的不是《起诉书》而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就是我们辩护律师的阅卷导航。

很多律师拿到卷宗后喜欢从头至尾先浏览一遍,其实这并非最佳阅卷方式。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困难和问题:
1. 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 证据审查困难: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如证据灭失、证据矛盾等。

3. 诉讼效率低下: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往往较长,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诉讼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4.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公诉质量不高:公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但是一些检察官在公诉中存在不足,如证据收集不全、公诉理由不充分等,这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6. 监督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培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配合等,以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浅谈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对策

浅谈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对策

浅谈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对策作者:杨宝臣来源:《活力》2009年第13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各类新的社会关系逐步确立,受经济和政治制约的犯罪行为,就越发显得错综复杂,加之立法的滞后和不够完善以及人的干扰,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上,无论是从性质和事实的认定,还是证据的索取和运用,较比过去,都增大了难度,致使这部分案件成为疑难案件。

一、疑难案件的类型及成因笔者通过多年实践初步总结出五种类型的疑难案件:一是罪疑型,就是指对案件罪与非罪难以把握,产生分歧,发生的疑难案件;二是性疑型,就是指案件的定性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难以分清,发生的疑难案件;三是据疑型,就是指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证据不足,不充分,发生的疑难案件;四是刑疑型,就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不清,难以把握,发生的疑难案件;五是人疑型,就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人的干扰阻力大,使案件难以查处,发生的疑难案件。

疑难案件的成因有以下几点:1.司法机关部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是造成疑难案件的原因之一。

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能否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职能。

而且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形象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目前,司法机关部分工作人员素质仍存在两低的问题。

一是业务素质低。

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影响,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

由于工资已远远满足不了私欲要求,所以利用大部分时间进行经商活动的多了,努力钻研业务的少了。

遇到复杂案件,就束手无策,难以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政治素质低。

个别干警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不了市场经济中消极因素的影响,处理不好国家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心为民所动。

所以在办案时责任心不强,致使有的案件不能及时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形成疑难案件。

2.个案本身带有一定的复杂性,是造成疑难案件原因之二。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任何事物发展都有其共性与个性,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它是客观存在的,它的发生必然受到客观条件制约和影响,也就会带有一定的个性和复杂性。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三大执业难题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何谓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问题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时遇到的种种困难、刁难和限制的问题(下文简称“三难”)。

二、“三难”的主要表现1、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批准制。

《六部委规定》(1998年1月19日颁布施行)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尽管《六部委规定》已实施六年多了,但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普遍实行批准制,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字盖章同意,律师很难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

不少律师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在看守所和公安机关之间往返多次甚至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

从律师要求会见起,一两个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是很平常的事。

检察机关在其自己侦查的案件的侦查阶段及多数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实行较为普遍的批准制,没有检察院在律师的会见函上盖章同意,律师无法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2、侦查机关、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监视制。

《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在很多案件中(特别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是“可以”派员在场,而是无一例外地“一律”派员在场“监视”律师会见。

相当多的看守所也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

如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派人坐在旁边或守在门口,有的还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如豫南某市一刚建成的号称是现代化、规范化的看守所甚至把派员监视律师会见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该所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亮点加以介绍。

而且上述监视人员往往随意打断律师的问话,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予以训斥或制止,把律师会见变得十分尴尬。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过程不透明、保护被告权益不足、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等。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整体公开,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知之甚少。

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容易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审判过程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系统在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干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规定和执行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限制政治干预,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保护被告权益不足也是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之一、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权受限、辩护权难以实现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权力过大,对被告权益的保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审判机关对被告权益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被告权益的规定,确保其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但现实情况中,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真实或存在问题,例如强制取证、刑讯逼供等。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还较为模糊。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证据采信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增加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审判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问题。

审判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程序繁琐等。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1.律师的阅卷圈过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证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被理解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也就是说,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

2.律师阅卷的时候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有些案件的案卷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

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

3.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十分有限律师可在以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

法院的复印费用往往高出市场价格数倍。

在一些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往往十几名律师排着长队等候复印。

二、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1.扩大阅卷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仅指“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材料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即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基本解决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基本解决
以上两方面加上律师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被律师界称为律师辩护的“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为解决律师辩护面临的“三难”问题,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有了突破性的规定:其一,律师会见不论处在何种诉讼阶段,不再经批准,受限制,可以直接到看守所凭“三证”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其二,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就可查阅、复制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其三,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方面,既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凭有关证件和手续,直接向有关个人或单位调查收集证据,不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但是,这些规定特别是有关会见的规定并没有在2008年6月1日通过的律师法生效后得到贯彻执行。有关部门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还没有修改,律师法作为普通法无权对刑诉法进行修改。这一理由似乎有理,但实际上根本不能成立。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新律师法修改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有宪法依据的。
第一,辩护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安排。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应该说这一修改在我国是突破性的,与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关于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的要求也是相符的,对于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提供了极大便利。当然,也有人认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够明确,特别是后面又有“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似乎给看守所拖延安排律师会见提供了条件。由于我国以往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充满困难,产生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目前条文这样规定应该说已经体现了要求看守所及时安排、不得拖延的精神。如果非要对“及时”作出时间上的界定,并不符合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譬如有的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时,刚好办案人员正在提讯该犯罪嫌疑人,按照先来后到的工作秩序,恐怕就不能马上安排律师会见。又如看守所的会见室是有限的,有的时候所有的会见室都被先到的律师及办案人员占用了,后来的律师要求马上会见也不尽情理。正因为如此,一方面规定“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另一方面又为了防止故意拖延安排会见,要求“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该说既体现了原则性,又考虑了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

问题:
1.手续化倾向强,法律适用不都,侵害当事人权利。

比如,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不充分,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2.司法不公和裁判不当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指令性裁判”、“鸣锣喊打”等问题,导致司法不公,不当裁判。

3.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

在审判中使用刑讯逼供等行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玷污司法公正。

原因:
1.制度不完善。

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2.执法不严、违法不起诉。

执法人员对一些涉及自己的问题,可能会不严格执行,存在一定的违法不起诉现象。

3.司法不公现象。

一些地方的司法现状非常复杂和困难,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包括很多腐败现象。

完善建议:
1.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

2.完善全国统一的审判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刑辩律师的阅卷技巧和心得

刑辩律师的阅卷技巧和心得

刑辩律师的阅卷技巧和心得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

首先,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其次,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再次,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然后,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笔录的制作时间。

(二)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三)笔录制作的地点。

(四)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五)笔录的签名。

(六)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

再然后,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

我们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

最后,在所有的案卷材料审查完毕之后,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整个案件的高度来分析一下:指向被告人犯罪的材料有哪些?非法证据排除之后还剩下哪些?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如果我们能够确信证据链条断裂的话,可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身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一定要坚信:法律有时会沉睡,但是它绝不会死亡。

我们要通过阅卷实现我们的阅卷目的——熟悉案情,寻找真相,简化案卷,方便庭审,找到控辩双方有利和不利证据,从而得以夯实案情、趋利避害的建立一个攻防体系。

刑事申诉阅卷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

刑事申诉阅卷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1辑刑事申诉阅卷是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活动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也是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基本业务素质。

它关系到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的审查,只有进行高质量的阅卷,才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

目前,刑事申诉阅卷工作中仍有一些常见问题,需要注意和应对解决。

一、关于调卷的问题(一)要不要调卷的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分为调卷审查和非调卷审查两种方式。

实践中,什么情况下应当调卷,规定中没有明确,须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结合办案经验进行判断。

而申诉实践中,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尤其是申请抗诉的文书,往往对己有利,带有较大的倾向性,如何去伪存真、找出要害,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不好把握。

笔者认为,在解决要不要调卷的问题时,首先应审查申诉人对原案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存在异议,如果申诉人仅仅是对主体身份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有疑问,不调卷审查也能说明问题的,可以不调卷审查。

(二)调什么卷的问题在笔者2016年以来办理的省、市院交办和本院受理的20余件刑事申诉案件中,调卷审查的占84.2%。

这其中,有自行调卷的,也有委托调卷的。

但从调取的卷宗情况来看,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有的只调取了原检察机关的申诉卷宗;不服法院一审生效刑事裁判的,有的只调取了侦查机关的侦查内卷;不服法院二审生效刑事裁判的,有的只调取了一审的卷宗,等等,调卷存在杂乱不规范的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判决、裁定的一种事后的权利救济程序,相较于公诉阅卷工作,刑事申诉阅卷工作除了要审阅公诉阅卷审阅的侦查卷宗外,还要审阅批捕、公诉、审判卷宗,在调卷时,不但要调全卷,还要调原卷,才能达到刑事申诉全案复查、回看全程的特殊职能和最高检的工作要求。

二、关于阅卷的问题(一)怎样阅卷的问题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拿到卷宗后,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卷阅完了,仍不明白案件存在刑事申诉阅卷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刘利平**刘利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副科长。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第一篇: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

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

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

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

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

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

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

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案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面临着诸多法律难点,这些问题不仅考验着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也影响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1. 证据收集的困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收集面临着诸多困难:(1)证人证言不稳定:由于证人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存在偏差,甚至出现矛盾。

在取证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成为一大难点。

(2)物证提取困难:部分案件涉及的技术性较强,如毒品、枪支等物品,提取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电子证据取证困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较大,如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等技术难题。

2. 证据认定的难题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面临以下难题:(1)证据效力认定: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物证等,如何判断其效力,成为一大难点。

(2)证据关联性认定: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但关联性较弱,如何判断其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成为一大难题。

(3)证据充分性认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确保证据充分,足以支持指控犯罪,成为一大难点。

三、辩护与反辩护1. 辩护难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面临以下困难:(1)辩护材料获取困难:部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辩护律师难以获取相关材料。

(2)辩护意见不被重视:部分法官对辩护意见不予重视,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2. 反辩护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控方面临以下反辩护的难题:(1)辩护律师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采用多种策略,如证据造假、证人串供等,对控方造成压力。

(2)证人翻供:部分证人可能在法庭上翻供,对控方指控造成影响。

四、法律适用与解释1. 法律适用困难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面临以下法律适用困难:(1)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争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审理程序中的难点与对策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审理程序中的难点与对策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审理程序中的难点与对策案件调查和审理是司法部工作人员重要的职责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难题和困扰。

本文将围绕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审理程序中的难点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证据收集的困难与对策在案件调查中,证据是关键因素。

然而,证据可能往往分散在各个地方,收集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制定完善的证据搜集计划。

在案件调查初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证据搜集计划,明确收集目标和路径,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 积极协调相关各方。

与警方、相关部门以及证人、被告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协助,从而更好地搜集到相关证据。

3.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利用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网络监管等,增强证据搜集的效果,提高调查工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二、法律适用的困难与对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是司法部工作人员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面对繁杂复杂的法律规定,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法律素养。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熟悉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规,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2. 多方协商和讨论。

组织开展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的活动,借助集体智慧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执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寻求专业意见。

碰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可以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帮助,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延期与对策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原因的延期。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科学的时间安排。

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时间,合理规划任务,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

2. 强化工作监督和检查。

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设置合理的工作指标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工作进展的监督和检查,避免不必要的延期。

3. 加强团队协作。

通过合理的任务分配和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延期的可能性。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

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

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

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LoCalhOST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nbsp; 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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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

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

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

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

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

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

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

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

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

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包括此条在内的所有老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人民法院,但实践中确是这么做的。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侦查卷宗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完毕后,将检察卷宗,至少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上述卷宗,几乎不存在阅卷难,至少不存在阅卷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

1996年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50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如果把新、老《刑事诉讼法》加以对照就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悄然做了重大修改:只要求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检察机关不再向以前那样向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察卷宗和自己的检察卷宗是不言而喻的。

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也可以不是全部的,只移送“主要证据“就可以了。

检察机关不移送侦察卷、检察卷,辩护律师自然就难以阅到卷了。

因此说,辩护律师的阅卷难是现行法律和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造成的,而这一切又概源于1996年那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司法解释力攻阅卷难却彰显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弊端,限制侦查、检察卷宗移送的修改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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