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控源截污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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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

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控源截污创建排水达标区成果,保证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生活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4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条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市区两级排水管理的职责,督促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水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

1、层层落实长效管理责任;

2、明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性质的排水管理机构。

排水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按照编制数足额配备排水管理专业人员;

3、建立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职,定期对辖区内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5、编制排水达标区年度管理、养护计划;

6、落实长效管理所需的经费;

7、定期上报长效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区所辖的镇、街道为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区政府要求要做好排水达标区的日常巡查和复查达标工作。镇、街道应成立排水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排水专管员,具体负责排水达标区创建复查的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和申报工作,协助做好排水达标区的日常巡查。

第七条明确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责任。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区(胡埭、马山除外)的排水区之外的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负责,排水区内部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区政府负责运行维护。锡山、惠山、新区及滨湖区的马山、胡埭的公共排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各区政府自行负责。

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建立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考核制度。市、区排水管理机构要根据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经费渠道,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在市级平台统一招标,锡山、惠山、新区由各区自行组织招标。要明确运行维护标准和要求,细化量化运行维护考核内容,定期对运行维护质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支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考核细则由市市政和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排水设施应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的标准要求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禁止雨污不分、私接乱排等行为的返潮。运行维护单位对管道、窨井、泵房等排水设施应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发现堵塞、淤积、破损等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清通、维修,以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巡查中发现的雨污不分、私接乱排、违章占压等不规范排水行为,及时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落实排水达标区日常监管责任。无锡排水管理处负责崇安、南长、北塘、滨湖(马山、胡埭除外)区的排水区之外的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考核;负责对各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负责市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督工作。

锡山、惠山、新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

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考核,负责各自区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的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滨湖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马山胡埭地区公共排水设施和滨湖区其余地区排水区内部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考核,负责马山胡埭地区排水户和滨湖区其余地区一般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崇安、南长、北塘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各自排水区内部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考核,负责各自范围内一般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在污水处理费中列支;锡山、惠山、新区和滨湖区区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在返回各区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各区排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各区予以保障;崇安、南长、北塘和滨湖区排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排水达标区实行复查制,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创建完成的排水达标区进行复查,达不到排水达标区要求的将取消排水达标区称号。各区要将排水达标区创建和复查考核情况列入区“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对在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江阴、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长效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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