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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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
务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黑价联字[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
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五月七日黑价联字〔2008〕37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7]42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考虑司法考试自2008年起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及我省增设考区相应增加了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正常进行,参考其他省市收费标准,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省司法厅收取的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次210元调整为每人次260元(含上缴国家的每生30元考务费)。
其中:报名费由每人10元调整为每人20元;考试费由每科50元调整为每科60元,四科共计240元。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同时,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二○○八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开始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66号)同时废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