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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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8.12.18
•【文号】财综[2008]85号
•【施行日期】2008.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的批复
(财综[2008]85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黔财综[2008]4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对象为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含扩建、改造、增容),你省不宜将装机容量合计达到或超过2.5
万千瓦的同水库不同梯级水电站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

(二)你省财政支付给电网公司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按代征额的2‰执行。

(三)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大中型库区基金收入’科目”修改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

(四)你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列支移民机构管理费。

(五)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六)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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