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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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节能要求制定的。

此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机构职责1.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2. 定期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节能评估与认证1. 开展对各类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确保建筑节能指标符合要求。

2. 加强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节能产品,提高建筑能效。

四、能源管理措施1. 完善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2. 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

3.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源节约型建筑的设计、建造和使用。

五、室内照明管理1. 推广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具等,减少照明能耗。

2. 设置合理的照明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调光和智能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室内照明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

六、建筑外保温1. 加强建筑外保温工程,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

2. 推广使用保温材料,减少建筑的能量损失,节约供暖和制冷能源。

七、供暖与空调管理1. 合理设置供暖与空调系统,减少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2. 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3. 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的供暖与空调设备,鼓励使用集中供暖和集中供冷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八、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1. 加强对民众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宣传,培养节能意识和习惯。

2. 组织建筑节能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技术水平。

3. 积极开展相关节能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的关注度。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

第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三)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四)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五)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八)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九)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十)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表彰奖励;(十一)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支出。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精华版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精华版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返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适用原则】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行业组织职责】建筑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

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

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广州2005年6月前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3]622号的要求,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全省3个单位共同编制本实施细则。

在本细则的编制中,编制组对《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进行了细化,补充了具体的规定,并对某些条文增加了相关的要求,并给出了常用的参考数据表等。

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的基础上,本细则还增加了“7 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和“8 建筑节能的工程监理、验收规定”两个章节。

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2章的基础上增加了“2.1 附加术语、符号”,在第4章的基础上增加了“4.1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一节。

本细则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个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杨仕超杨树荣孟庆林任俊石民祥目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3 建筑节能设计一般规定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的一般方法5 建筑节能设计的对比评定法6 采暖、空调、通风设计7 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8 建筑节能的工程监理、验收规定附录A 夏季和冬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附录B 建筑物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的简化计算方法附录C 典型的外墙及屋顶构造及其性能指标附录D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吸收系数附录E 建筑热工设计常用计算参数附录F 常用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附录G 节能空调产品性能附录H 建筑设计说明和节能设计参数表附录I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空调和采暖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节能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在规划布局、建筑物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能耗指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节能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节能材料与设备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鼓励优先选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建筑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本市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九)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十)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活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3.03
•【字号】粤建管字[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8]2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8]19号,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真学习《导则》,使质量监督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导则》内容,为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时要贯彻落实《导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加强对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事前控制,使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得到落实。

三、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作出行政处罚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记
入诚信档案。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建管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益突显,环保与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推动能源节约与环保工作的开展,广州市近期实施了一项重要的举措——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以引导广州市民在建筑使用与维护方面进行节能减排。

本文将就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人们对建筑物的需求逐渐增加,而建筑物所需能源的消耗也随之增加。

据统计,建筑能源消耗占全球总能源的三分之一左右,对环境负荷日益加重。

广州市作为人口众多且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之一,其建筑能耗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引导市民在建筑使用和维护方面采取节能措施,广州市制定了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并于去年开始实施。

二、主要内容1. 建筑设计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建筑物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并通过评估、审查等程序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大对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力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2. 建筑施工与验收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强调了施工阶段对节能措施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汇报状况。

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惩罚和整改。

在建筑竣工后的验收阶段,相关部门将对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若建筑物节能性能不达标,责任方将面临处罚。

3. 建筑物使用与维护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筑物使用和维护阶段的节能要求。

广州市民在使用建筑物时,应合理安排电力、水资源的使用,避免浪费。

同时,建筑物维修和改造时,也应考虑节能的因素,对老旧建筑进行改造以提升节能性能。

三、实施情况自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广州市民的节能意识逐渐提高。

据相关部门统计,广州市内的新建建筑普遍采用了节能设计方案,大幅减少了能源消耗。

同时,广州市已陆续对一些老旧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使其能耗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也有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
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科字[2009]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字[2009]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充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建筑能耗也在不断增加,建筑节能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
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条例》对《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化,明确规定了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的主体及责任、民用建筑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增强了推进建筑节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认真做好。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广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

《广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

《⼴东居住建筑节能实施细则DBJ》⼴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州2006年3⽉前⾔根据⼴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3]622号的要求,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全省3个单位共同编制本实施细则。

在本细则的编制中,编制组对《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进⾏了细化,补充了具体的规定,并对某些条⽂增加了相关的要求,并给出了常⽤的参考数据表等。

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的基础上,本细则还增加了“7 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和“8 建筑节能的⼯程监理、验收规定”两个章节。

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2章的基础上增加了“2.1 附加术语、符号”,在第4章的基础上增加了“4.1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节。

本细则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个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州市墙体材料⾰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华南理⼯⼤学建筑学院⼴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杨仕超杨树荣孟庆林任俊⽯民祥吴培浩马扬⽬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3 建筑节能设计⼀般规定4 建筑和建筑热⼯节能设计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6 采暖、空调、通风设计7 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8 建筑节能的⼯程监理与验收附录A 夏季和冬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法附录B 建筑物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的简化计算⽅法附录C 典型外墙构造及其性能指标附录D 典型屋顶构造及其性能指标附录E 典型外遮阳构造的外遮阳系数附录F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吸收系数附录G 建筑热⼯设计常⽤计算参数附录H 常⽤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附录I 节能空调产品性能附录J 建筑设计说明和节能设计参数表附录K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录L 围护结构统计⽅法规定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空调和采暖的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穗建市政[2015]137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09【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市政〔2015〕137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业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2月9日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城市景观照明工作,保障景观照明效果,建设美丽广州,根据《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地区包括珠江前航道两岸、新城市中轴线两侧一线地块、本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未列入市(区)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作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条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申请电费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并且其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三)安装有独立电表,可精确计量景观照明用电电量;(四)已纳入本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运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通知》明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 号),由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负责广州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节能墙革办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态势,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于每年 2 月底总结形成我市上一年度绿色建筑年度发展报告。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运营标识,鼓励申报绿色建筑运营标识。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质[2009]98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09]985号)
各有关单位:
自从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法规、规范出台以来,我市逐步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有关节能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实,成效逐步显现。

但是,在施工阶段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未能得到很好落实,成效不大。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加大落实建筑节能工作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技[2008]927号)要求,在施工、销售现场认真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要自觉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有关法规规范,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

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和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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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 号 穗府办〔2011〕4号文件类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 2011-01-19实施日期2011-03-01失效日期2013-03-0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第一章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

第六条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三)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四)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五)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八)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九)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十)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表彰奖励;(十一)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支出。

第七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

凡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第七条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并授予广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在各类奖项评选中优先考虑。

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本市政府通过接受企业、个人的捐赠、资助等方式,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奖励、扶持制度,重点资助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节能第二章第八条 本市实施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发第八条展。

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更新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将总体布局、朝向、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应用、容积率、自然通风效果、建筑体形系数、垃圾处理与回收、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等因素纳入规划编制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一起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办理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结合本市夏热冬暖、集中供冷建筑多、能耗高的特点,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费制度。

采用集中供冷的民用建筑末端独立用户应当安设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费,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空调冷负荷1200千瓦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旅馆、酒店、医院等类型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提高能源的整体利用率。

鼓励其他类型建筑按照技术分析情况应用空调热回收技术。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住宅公共部位应设节能自熄开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上载明节能公示的内容,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综合科学论证,针对不同情况遵循相应改造原则:(一)建筑物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二)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三)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四)实施城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五)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对本辖区内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组第十五条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制定改造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其所有的大型公建的节能改造。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区(县级市)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第十六条级财政预算。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业主共同负担。

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七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平屋顶改造为坡屋顶。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第十八条规定,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措施:(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二)组织电力、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部门,制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期报送制度;(三)规范建设单位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设置完善的自动控制与调节功能,降低运营能耗,同时满足人体舒适性要求;(四)制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五)建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六)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四章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预留条件。

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市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小区、村镇、绿地广场、风景区内的庭院灯、草坪灯应优先选用太阳能、LED(发光二极管)等节能环保的灯具。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民用建筑建设报批监督检查制度。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的法定审批环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的节能评估审查。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备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对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广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构造图集、设计指引,建立技术信息库,加快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供冷等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监督抽检。

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公布、通报等制度,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六章第六章 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筑推广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符合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鼓励其他项目建设中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政府对绿色建筑项目在审批、建设、销售各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和实施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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