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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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关于对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知识产权
保护的建议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蕴藏着⽆数浩瀚精深、灿若繁星的⽂化遗产,承载集结着民族思想和感情。
如纺织技能与艺术,丝绸⽂化和⼯艺、缝纫、染⾊和图案设计、花⽊艺术、⾷物的保存、制作、加⼯和发酵技术等技艺类⾮物质⽂化遗产。
但由于技艺类⾮物质⽂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滞后,导致有的⼯艺品退出了⼈们的视野,成为历史的记忆,有的则已近消亡。
⼀、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传统⼯艺美术保护条例》,通过实⾏传统⼯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命名中国⼯艺美术珍品、授予中国⼯艺美术⼤师称号等措施保护了⼀⼤批传统⼯艺美术品种。
但由于⽴法的不完善性等因素,侵犯传统技艺的侵权案件仍然频频发⽣。
“龙泉青瓷”、“龙泉宝剑”、“泥⼈张”纠纷案就是传统技艺侵权的典型案例。
纠纷类型从商标延伸到不正当竞争和专利,涉及的地域扩⼤⾄全国范围,折射出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保护陷⼊困境的原因
(⼀)法律保护滞后。
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2001年经全国⼈⼤常委会修改的新的《著作权法》仍然保留了这⼀条。
⽬前,“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颁布,我国民间⾮物质⽂化遗产的保护仍然⽆法可依。
(⼆)社会保护意识淡薄。
不管是社会普通群众还是与传统技艺有关的企业、⼯艺美术⼤师亦或是有关⾏业部门,对⾮物质⽂化遗产的种类、对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理解和认识都不⾜。
相关传统技艺企业,也缺乏对⼯作⼈员的相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企业为了转让专利技术⽽申请专利⽐例很⼩。
(三)建设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并存。
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常常是在加强保护和开发的名义下进⾏的,危害性极⼤。
如:新农村建设本⾝是件好事,但由于⾮物质⽂化遗产⼤部分都保存在农村地区,拆旧村建新村,⼀些蕴涵历史⽂化内容的有形遗产未被认真保护,承载着历史⽂化记忆的载体(村庄)荡然⽆存。
⽽⼀些被确定为保护对象的项⽬,为了⽚⾯地开
发其经济价值,原⽣态的歌舞按照当代肤浅时尚的审美趣味加以改造,传统的民间⼿⼯艺制作⼤量机械复制,古⽼村落成了喧嚣的闹市,这点⾮物质⽂化遗产造成了根本性的伤害。
三、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
传统技艺类成果是智(⼀)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
⼒创造的积累、技巧的改良和艺术的展现。
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是有条件、有期限地保护⼈们的智⼒成果和经营成果。
所以,技艺类⾮物质⽂化遗产的内涵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存在着相同之处。
当前,在没有专门法律出台之前,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不失为是最简便、最快捷的⼀种⽅式。
⼀是应采取著作权保护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模式。
现⾏2001年《著作权法》中的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未全部包含技艺类民间⽂学艺术,⽽⾮物质⽂化遗产中的民间⽂学艺术不仅包括作者不详的由群体传承的民间⽂学艺术作品,还包括有具体传承⼈的能确定作者的民间⽂学艺术作品。
因此,在利⽤著作权保护技艺类民间⽂学艺术时应对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范围进⾏⼀定的扩展。
⼆是应采取商标权保护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模式。
传统技艺的传承者与权利主体是⼀致的,可以注册集体商标,便于某个群体或社区集体保护共同的⾮物质⽂化遗产。
商标权保护模式适⽤于商业开发中的⼀切⾮物质⽂化遗产的保护。
三是应采取专利权保护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模式。
专利权保护模式适⽤于传统科技类⾮物质⽂化遗产保护,如传统医学知识和医学实践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加快⾮物质⽂化遗产⽴法保护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
浙江、江苏、宁夏、新疆等省已经先后制定了《⾮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但国家⽴法⼀直尚未出台。
与许多国家相⽐,我国对⾮物质⽂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严重滞后,⾮物质⽂化遗产的原创⼈、传承⼈、传播⼈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也时常遭到侵害。
因此,全国⼈⼤需加快⽴法进程,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加强对我国⾮物质⽂化遗产的保护,使传统技艺类⾮物质⽂化遗产成为经济建设新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