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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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获 得 住房 利益 。 关键 词 : 房保 障 ; 本人 权 ; 律 义 务 ; 平 正 义 住 基 法 公 中 图分 类 号 : 2 . 9 D9 2 2 文献标识码 I A 文章 编 号 : 0 3 2 7 2 1 ) 6 1 7 5 1 0 —7 1 ( 0 0 0 —0 1 —0
本 人 权 。 任 何 人 , 管 是 哪 一 种 族 , 管 是 哪 种 肤 不 不
色 , 分 性别 、 言 、 教 、 治或 其他 见 解 , 不 语 宗 政 不分 社 会 地位 的高低 、 不分 财产 的多少 、 分 出生 或其他 身 不 份等任 何 区别 , 、 、 、 都 是其 最 基本 的需求 , 衣 食 住 行 住 房是 其生存 的基 本 资 料 , 维持 其 生命 延 续 的所 是 必 不可 缺少 的条件 。因此 , 住宅 权是 维持人 生存 、 平 等、 尊严 、 基本 自由和发展 的不 可剥夺 的起码 的普 遍 权利, 是社 会 中所有 的人都 应该 绝对 的 、 普遍 的享 有 的权 利 , 是全体 人 类 的普 遍 权 利 。住 宅权 的主 体 是 存 在着众 多差异 的普遍 主体 。 2 住宅 权 在地位 上具 有基 础 性 。 权 中的基本 . 人

住 宅 权 是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 宅 权 ”( h ih o a e u t o s g 或 住 te r tt d q ae h u i g n
h u igr g t ) 也 可 以 翻 译 为 “ 足 住 房 的 权 o s i hs , n n 适 利 ”“ 、 住房权 ” , 指公 民有权 获 得 可 负 担得 起 的 等 是 适宜 于人 类居住 的 , 良好 的 物质 设 备 和基 础 服务 有 设备 的具 有安全 、 健康 、 严 , 不 受歧 视 的住 房权 尊 并 利 。为实 现住宅 权 , 政府 、 个人 和 国际社 会组 织承担 着重要 的责任 和义务 [ 。住房 保障 制度所 保 障的公 1 ] 民的住宅权 的价 值不仅 体现 在它是 人权体 系 中的一 项具 有人权 属性 、 符合人 权 构成要 件 的一 般人权 , 更 在 于它是人 权系 统 中涉 及 到人 的基 本属性 和终 极价

住宅问题是城市化与工业化 的产物 , 特别 是我 国
值 的基 本人权 。
现在正处于经济 体制转 轨 、 构调 整 时期 , 结 这一 问题 表现得更为严 重 , 住房 问题 已成 为“ 三座 大 山” 即 新 ( 住房 、 教育 、 医疗 问题 )之 首 。住房 保 障 制度 是 一种 在住房领域 内实施 的社 会保 障制度 , 具有 社会 保 险 、 社会救 济、 社会 福利 等多 方面 的成 分 和性 质 , 我 国 但 目前 的住房保 障制度存在着许多 弊端 , 从整体 规划上 看, 住房保 障缺 乏住 房普查 统 计数 据 , 乏 良好 的长 缺 期 规划 。从具 体制 度 的落实 上看 , 济适 用 房不 “ 经 经 济” 监管和退 出机制 不完 善 ; 租房 建 设缓 慢 , 障 , 廉 保 范 围小 , 远远跟不 上实 际 的需要 ; 积金 制度 设计 不 公 合理 , 保障偏离度大 。究其深层 原 因就是 对住房保 障 的价值认识不够 , 特别是对其 在法律上 的价值认识 不 够, 国家、 政府 和社会 应该 把住 宅权 保 护上 升 到基本 人权 的高度 , 建立住房保 障制度作 为一项 法律上 的 把 义务 , 过正确 价值观的领引找 到建立住房 保障制 度 通
有 的权利 , 任何 基本 人 权 在本 质 上 都是 人 类 作 为一 个普 遍性 的主体 无例外 地应 该享 有 的人 权 。某项人 权是 否 为普遍 主体 共 同 的 、 一 例外 的享 有 是 判断 无 该项人 权是 否成 为基 本 人 权 的第 一 要 件 , 有部 分 只 主体 或者 特殊主 体才能 享有 的人权 不可 能是一 项基

经济 法 ・
论住房保障制度 的法律价值
郭 哲 , 曾海 滢
( 南大学 法学院 , 南 , 沙 湖 湖 长 408) 10 2

要 : 宅 问题 是 关 系 民 生 , 系社 会和 谐 的 关键 问题 。一 方 面 , 宅 权 是 一 项基 本人 权 , 立 住 房 保 住 关 住 建
பைடு நூலகம்
障制 度是 政 府 的 法律 义 务 , 府 应 建 立 合 理 的 住 房 保 障 制度 , 障 中低 收 入 者 “ 者 有 其 屋 ” 另 一 方 面 , 立 政 保 居 ; 建 住 房 保 障 制度 要 以 实现 社 会 正 义 为价 值 目标 , 住 房保 障 制 度 的设 计 中应 遵 循 差 别 原 则 , 节社 会 和 经 济 利 在 调 益 分 配 . 高收 入 者 的 一部 分收 入 适 " 转 移 给低 收入 人群 , 处 于住 房 最 不 利地 位 的 贫 困者 能 够尽 可 能 大 将 3地 - 使
的 最佳 路 径 。

1 住 宅权 主 体具 有 普 遍性 。基 本 人权 的“ . 普遍
性” 是基 于人类 的共 同属性 , 而不 是不 同 国家 民族 的 特 殊性 ; 是基 于人类 生存 和发展 的共 同利益 和需要 , 而不是 各 国不 同 的利 益 和需要 。基本人 权是 所有人 权 主体不 分种族 、 不分 国家 、 不分 社会角 色都应 该享
第3 1卷
第 1 8期 6
财经 理 论 与 实 践 ( 月 刊 )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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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 3 NO 1 8 . 1 . 6
NO . V 2 1 0 0
2 0年 1 01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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