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丁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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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丁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6.16
•【字号】鲁证监许可[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丁丽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鲁证监许可〔2011〕51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丁丽申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鲁证字〔2011〕1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丁丽(身份证号码:372501************)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你公司应自作出任职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我局报告。

你公司应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信息系统(CISP系统)中更新该证券营业部相关档案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同时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山东省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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